結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婚后買了一套房子新房,但沒有房產證,屬于集資房,公公出大部分錢,錢從公公賬戶轉給賣房人,購房合同是我老公名字,但字跡是我公公的!也就是我公公代簽的。現在老公出軌他執意離婚,涉及財產,這個房子就存在很大爭議啦。注,我老公和公公都是干法律的,哈哈哈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來自于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但我國的婚姻法頒布的時間是2001年,這幾年財產形式可以說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比如現在的比特幣是不是一種財產,如果要離婚如何分割,人類社會經濟進步的發展往往意味著對財富和資產的理解的進步,資產本質就是一種共識和理念。
比如現在一些網紅的微博帳號和微信,這些帳號都是可以帶來很大現金流的,那離婚的時候如何分割,算不算資產,這些新形式的資產,可以說在婚姻法頒布的時候都是沒有的,還有諸如網游的帳號,這些虛擬資產當然算做財產,但如何定價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事情。
同樣還有很多疑難的問題,比如信托資產,海外的保險資產等形式的資產都是難題,尤其是現在很多股權都以待持刀形式存在,那對代持的資產如何處理和分割也是新的難題。
至于結婚前的彩禮錢、婚禮收的見面禮錢,因為這些錢都是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使用的,當然算做夫妻共同財產。
回答之前,我先說一點,就是現在的法律修改過一下,就是結婚房產證寫上女方名子,婚后離婚也分不到。
這其實是很蛋疼的一點,出發點是保護男方財產,防止婚姻詐騙,結婚之后立馬離婚分房產,但問題又來了,比如男女雙方結婚二十年后,女方為這家庭付出了全部情感以及收入,那么男的一方一旦混的好了,找小三上位,女方滾地出門。很凄凄慘慘戚戚,那誰來保護女方的權益,你要明白一點,二婚的女人再找男人的話,選擇性很窄的,但男方就不同了,楊振寧老先生不是娶了嬌妻蠻,沒聽說那個有錢的小伙子娶個八十歲的老太太(個別奇葩不算)。
女人在最年青最吃香的時候嫁給你,男方就因該擔付起責任,不談凈身出戶的真男人,最起碼要讓女方有個住的地方吧,不能喜歡的時候高高興興娶進門,好話說盡。不喜歡的時候就叫人滾蛋。
回到正題,現在說說什么才算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認為結婚那天開始的一切收入,共同支出,名下形成的共同財富和債務,都可以認為是共同財產(包括負財產),包括戶子車子。只要有名字登記,不管是誰名下。做不到這一點,說明感情沒到那一步,建議不要結婚。
結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同時《婚姻法》也規定了只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如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也進行補充說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對于夫妻共有財產也允許進行約定財產制,雙方可以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有約定就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于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那么題友.房子是中國人最大的財產,哪些情況房產屬于個人,哪些情況房產為夫妻共有?婚前婚后的情況我們都幫你考慮了快跟著小編一起一帖搞清房產的歸屬!屬于個人房產的情況以下幾種情況是無可爭議的夫妻一方個人房產,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結婚前
1.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全款買房,并于婚前取得房產證;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于婚前取得房產證并還清全部貸款;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結婚前還清全部貸款,結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結婚后
1.結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資經營行為,屬于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2.結婚后,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資,認定無爭議,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3.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小貼士:婚后房產證加名字的講究
如果結婚后房產證上加了另一半的名字,視為對另一半的贈與,房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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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幾種情況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婚前還是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有。
2.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資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5.結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特殊情況分類討論
1.結婚前雙方
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有證據證明出資情況,那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房屋只登記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房子歸登記房,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割。
3.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變更為夫妻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加名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口頭承諾不可信!)
4.夫妻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愿。如果確定是贈與未成年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房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不是,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正常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不限于工資、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知識產權收益、獎金等等。
只有以下情況屬于個人財產: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只要是婚前你獨自出資買的房子,是屬于你的個人財產,離婚不作共同財產分割,依然還屬于你的房孑!這里主要強調的婚前獨立形為,占據主導要素。如果婚前是父母首付的,婚后共同還貸的,即使房屋產權有雙方共同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產權應然歸出資首付的父母所有。這一點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與以往有所不同,己經改動的!強調要把自己的名字過戶到產權的名下,離婚后也得不到房子!這樣再要求把自己過到對方房屋產權的名下,己經沒有實際意義了!視在誰出資首付,房屋就歸誰所有!共同出資首付,離婚后房屋才能共同分割!
以上是由專業的離婚律師針對結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做出的回答,如果您有更好的建議或意見可以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