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過刑在看守所待最多多久
判過刑在看守所待最多多久
這個問題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如題所述,犯罪分子已經在看守所里被關押一年,最終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終實際執行兩年有期徒刑就能讓他罰當其罪了。畢竟被關在看守所內和關在監獄里沒有本質不同,都是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如果法院只判他三年有期徒刑,最終卻在看守所和監獄總共關他四年,那豈不是等于給他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嗎?
基于上述考慮,我國刑法規定了折抵刑期的有關制度。犯罪分子如果此前被拘留、逮捕的,最終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要按照規定相應扣除刑期。具體折抵方式如下:
- 被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被判處拘役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當然,具體的折抵日期不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二十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比如,甲從1月1日被拘留,6月1日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7月1日被從看守所移送到監獄。因此,折抵刑期應當從7月1日開始計算,只用在監獄里服刑半年就刑滿釋放了。
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于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后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準后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一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不可能的,法院判刑時肯定會綜合考量的,如果是已經在看守所呆了半年法院判刑時肯定會判半年,然后接判決回家
你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先來看下面這張圖,這是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作的,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期限圖
刑事案件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主導。我們來看一下三個階段的期限規定:
偵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在3天內可以延長1-4天案件,如果是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等,則可以延長到30日,報送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院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還有兩個月偵查期限;如果是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經過批準也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過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更加嚴格的程序,還可以再延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將整個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個期限,短的話2個月左右,長的話可以到8個月甚至更久。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30日的期限,經過批準可以延長15天。但是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不充分,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不超過30日。補充偵查結束,重新起算一個到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間。
各期限短的30日,長的話可以到195(45+30+45+30+45=195)日。
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審,一般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宣判,特殊情況,經省級高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3個月。
二審一般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經省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也就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如果發生一審和二審,快的話三四個月時間,慢的話可以超過一年甚至更長。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以下情形可以影響到審理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結論
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到作出生效判決,快的話在半年內,慢的話甚至可以超過三年。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話,從被采取強制措施到取得生效的判決,最長超過三年都是有可能的。
歷十余年律途風云,經數百次法庭較量。@文金發律師
遲遲不判刑,大致兩種情況:
一、像北京等大的城市,看守所的在押犯人太多,檢察院忙不過來。但對于案件的審判結果是很有經驗的,肯定不會押你一年,然后法院判刑半年,再給你半年的賠償的。
通常會對一些刑期短的預估一下,例如對于大概會判6個月的,把你押到5個月后才會開庭審理,法院也會配合檢察院,判你6個月以上。
這樣做也是合理合法的,因為每項罪名都可以視情節有一定寬松的量刑范圍,尺度完全取決于法官掌握。
例如簡單的挑釁滋事罪,疑犯如果言簡意賅、虛心地承認錯誤,表達一下歉意, 法官會直接判最輕的六個月或者緩刑,這樣幾分鐘就完事,大家都很省事。但如果疑犯啰嗦,詞不達意,讓人感覺不是很服氣,或者很小的刑還請個律師辯護,法官最恨這個,多加刑幾個月沒什么不可以的。
二、共同、團伙犯罪中有逃案的,或者集資詐騙之類涉及人員眾多的。看押兩年多都無法開庭的非常常見。也有已經判刑,去了監獄服刑,又發現新的案情,重新帶回看守所的。
總之,看押多久都是有理由的。無罪釋放,只是傳說
惡勢力不是涉黑的話,不會從嚴,看守所呆一年,運氣好的話,監獄可以減兩次刑,每次到起報表揚就報減刑,每次6個月,法院不裁,一共可以一年如果能報到假釋,可以直接假釋1年多一點點,雖然現在提倡假釋,但是涉黑涉惡不容易假釋
一般都是這樣,案子還在偵查階段,在法院沒有宣判之前在看守所最長14個月,不過如果判了,案子判了之后,在看守所里的時間是可以折合到刑期里的,比如在看守所呆了6個月,被判刑3年,那么在監獄里呆2年6個月就可以了。
因為看守所里的日用品是要自己買的,所以家里要寄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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