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哺乳期離婚怎么判
小孩在哺乳期離婚怎么判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該法條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其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以具體到您的案情,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孩子的確不是您親生的,情感上無法諒解,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對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首先要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考慮,予以判決確定。
主要分三個年齡段:
一,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1.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的; 2.不盡撫養義務的; 3.其他原因無法隨母親的;4.雙方協商同意隨父親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二,兩周歲以上的,父母具備以下條件的一方,可優先考慮隨其生活:1.再無生育能力的; 2.長期隨其生活的一方; 3.無其他子女的一方;4.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一方,不適宜隨其生活;5.單獨長時間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幫助照顧,可隨這方的父親或者母親一起生活。
三,十周歲以上的,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生活,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此外,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孩子的,也可以。
總之,雖然夫妻雙方離婚,但是不因為離婚而改變和孩子的親子和血緣關系,希望都善待孩子。
本著對婚姻謹慎的態度,抱著善良初衷,奉行對孩子負責到底的原則,建議三思而后行,給彼此一次機會。
當然,作為一只法律青鳥,雖說誰執法誰普法,但法律人普法也是義不容辭的義務。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則不受以上法律限制,若訴訟離婚是男方提出的,除非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如孩子不是男方的或男方的行為嚴重影響女方生命危險;當然女方訴訟離婚的限制就少得多,其背后法理在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女性保護性原則。
三、結合本案,依照我國《婚姻法》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四、按照孩子撫養權司法解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總之,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答:離婚時處于哺乳期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
具體可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條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總之就是看孩子由誰來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小孩在哺乳期離婚怎么判“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