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就是取保候審嗎
保釋就是取保候審嗎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刑事案件,有條件的盡量委托律師,并且讓律師盡早介入。
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取保候審和不起訴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過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是被取保候審的。
首先,要知道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他的還有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相比來說,取保候審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是對社會危險性不高的當事人采取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往往是用在罪輕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一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所以,如果一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取保候審,說明他的罪行較輕,而且很有可能宣告緩刑。
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一定能夠不起訴。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那肯定不起訴,不管是取保候審也好逮捕也好,都會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形,那么也會不起訴,不管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這時候一般當事人是被取保候審的,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是可能不起訴的。所以從這種情形上說,取保候審的更有可能不起訴,因為如果被逮捕,反映了罪行較重可能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案例還是很少的,很多罪行不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往往都是宣告緩刑。犯罪后不起訴也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諒解、積極賠償等,可能會不起訴。
總之,犯罪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訴的可能,但也較少。
那這么說來,他應該是被保釋了。
英美法系以保釋為原則,以不保釋為例外。
所以,常規操作,不要慌。
案件還沒上庭審判呢,所以并不代表他出來了就必然沒事了。
中國內地也一樣啊,有個強制措施叫取保候審。取保的原因或許是檢察院不批捕。不批捕的原因有不具逮捕必要性,還有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或許是女性嫌疑人正在哺乳期或孕期;
或許是偵查羈押屆滿證據尚不足以報捕或起訴;或許是偵查機關認為案情不大且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害性(PS:累犯不適用取保候審);
…………
反正就是人從看守所釋放出來了。
但是案件還是要繼續辦下去,取保候審期限為十二個月,在這十二個月內,偵查部門要么繼續偵查取證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要么查下去發現確實沒有犯罪事實而撤案。反正就是要有個最終結果了啦,而且兩高和幾個相關部委也出過規定,禁止疑罪從掛!
所以,取保候審的重點在于候審而不在于取保,保釋也一樣啊,即便你出來了暫時恢復自由了,但這案子還在往下走程序,最終還是可能會被判罪名成立的。
我今年以來已經將八、九個取保候審狀態下的嫌疑人移送起訴了,大部分也都判了(幾個沒判的還在等法院排開庭),只是刑期和刑種的不同的問題。
當然,也有另外的被批捕狀態下被移送起訴的,特別現在我們這邊在推捕訴一體化,都是用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來從嚴審核批捕,只要能批捕的,最后就肯定能訴。
不過,擔負審判職能的法院也是能決定逮捕的,所以有不少檢察院不批捕的嫌疑人,訴到法院了法院決定逮捕,然后,還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綜上,常規操作,不要慌!
取保候審和保釋的區別:前者是有條件地保出來“候審”,等待審判,不確定是否犯罪成立(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不被推定為有罪);后者是被判有罪并服刑中有條件地“保”出來,如果遵守保釋規定條件,在刑期滿時就算服刑完畢了,因此,保釋又稱“假釋”。
案底通常指的是前科,也就是被法院宣告有罪,并被判處刑罰,在有前科的情況下,會對當事人有一定的影響,不能從事一定的職業,如公務員、企業高管、教師、醫師等。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算有前科案底。
但問題中的情況還是有值得擔心的地方,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這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并展開了偵查,立案的案件應該要有一個結果,那么案件結果是什么?可能出現幾種情況:
1.行為的確構成犯罪,取保候審的時限是一年,在一年內公安機關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取保候審期限還不到一年,案子還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處理,并不意味著沒事了,可能只是公安機關暫時還沒移送案件而已。
2.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時根據案件所處的階段會有不同的處理。案子在公安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撤案。案子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案件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案子在法院審理階段,由法院同意檢察院撤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既然案子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那么公安機關有沒有通知他們撤案了,如果他們通知撤案了,這就是案件的結果,否則案子還沒有了結。
3.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指正常、合法辦案程序,實踐中還有一種違規辦案情況,即行為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撤案,但公安機關撤案會對其考評產生影響,所以公安機關既不撤案也不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放在那里不管,也就是通常說的“掛案”。這種做法其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當事人長期處在一種結果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取保候審期限超過一年,公安機關沒有對案件給出任何說法,那么可能就是這種情況了。現在應聘某些職業需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無罪證明,如果被“掛案”,可能無法開具無罪證明,從而對就業造成影響。如果沒有開具無罪證明的需求,“掛案”這種做法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可能也不大。
我國沒有保釋制度,所說的保釋就是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驅徲晒矙C關執行?! 〉诹鶙l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你好,我是【宋同學說】,很高興為你解答。
保釋沒有區別,不相當于輕判,只是因為滿足特殊條件進行的一種特定形式的監外執行而已。取保侯審是沒有審判,罪行較輕、不擔心逃跑。而保外就醫是監獄內滿足不了醫療條件,暫時到監獄外進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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