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適用中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中國
您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就是說有約定從約定,主要體現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只要經過選擇的國家與合同爭議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只有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才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我國法院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性采取如下原則:
1.當事人協議原則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與合同爭議要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外合同糾紛中就管轄權或適用法律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則需要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
2.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在當事人選擇中國法律時,如果糾紛發生在某個國際條約的參加國,則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沒有規定時,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綜上所述,如果合同雙方最終仍各持己見不能達成協議,就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選擇處理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可以選擇我國法律,也可以選擇外國法律。選擇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不得違反國家主權原則。不得故意借助選擇法律方式規避我國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否則選擇無效。就是說有約定從約定,主要體現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只要經過選擇的國家與合同爭議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只有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才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無明確約定的從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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