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電子簽具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用電子簽具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確定一下,電子合同同樣是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現在很多企業從簡化工作流程和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開始采用電子合同和其他一些審批文件的簽閱,這是無紙化辦公的一種進步。
我們可以聯想一下,現在很多地方的通訊商服務大廳,在給客戶辦理業務的時候,也是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只不過會給客戶一份紙質的。
作為電子合同,在簽訂后可以要求企業以郵件的方式發送一份到自己的郵箱,或者其他保存方式,既是為了確定好勞資雙方的責權利,也是固定證據,以備出現勞動糾紛后,有據可查,有據可依!
要注意是否使用的是可靠的電子簽名進行簽訂才可以。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而電子簽名是否可靠,需要看是否是符合《電子簽名法》的定義才可以。比如:(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因此,為保障電子簽名的可靠性,用戶最好在有強大技術保險的第三方平臺進行合同的簽訂,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識別文件簽署人身份和簽署時間的數字簽名技術來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電子簽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簽署的安全性。
您好,歡迎關注!首先需要區分的是合同和合同書的概念,紙質的合同書只是合同的一種形式,電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只要滿足成立的基本條件,沒有無效事由,無論采用何種外部形式都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因此,電子合同在沒有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電子簽名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效力認定。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之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涉及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合同不適用電子簽名,題中提到的房屋買賣合同采用電子簽名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實,一般的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均可締結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電子合同作為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主要看是否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完全滿足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三個條件,是安全、合規的,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內容本身是否存在問題,這點很重要,如果合同本身存在問題,不管是電子還是紙質合同都是無效的。
其次要注意的,就是電子合同的電子公章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在《電子簽名法》中,對電子簽名怎樣簽有效是有明確規定的: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你一定要注意判斷簽名是否有效,最簡單的驗證方法是,通過放心簽在線驗簽功能進行驗證即可。
如果,公司要求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簽訂電子合同,那可以關注下注冊過程中是否需要實名認證,以及簽名制作。不管是驗簽還是在線簽訂電子合同,放心簽都可以滿足需求!
第三要注意的事,就是電子合同的保存。這一點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規定》的第十一條中,詳細的列出了如何處理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問題: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另外,我們可以看下《規定》的第十九條,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與線下簽字蓋章的紙質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見,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并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關鍵,如何證明電子數據才是核心。根據司法判定對電子證據的幾點要求,證明電子合同有效性需結合以下幾點:
完整性:能夠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簽署身份以及操作日志等有完整清晰的記錄;
合法性: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障電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
獨立性、安全性:提供電子合同簽、存等服務的第三方應當權威、中立,確保電子證據公正性;
綜上,當電子合同產生糾紛時,經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能夠作為直接有效的電子證據,證明其未經篡改、真實有效。
網上簽的電子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與傳統合同沒有差異(法律要求不能使用電子合同的情況除外)而決定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技術是電子簽名技術。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同用電子簽具有法律效力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