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遺產糾紛起訴程序
家庭遺產糾紛起訴程序
一、發生繼承糾紛如何起訴
1、確定繼承性質、遺產和繼承人范圍以及起訴對象
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訴訟的被告是遺產執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
在確定了被告以后,原告必須注意自己身份。具體說,原告一般應具備與死亡人之間有法定繼承與被繼承關系即是法定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或是遺囑受益人或是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的債權人。如果這些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則他們作為訴訟原告同時,還應明確提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共同參加訴訟。
2、撰寫起訴書
原告在寫訴狀時,除要載明起訴對象(被告)身份及其相關資料外;在訴求中還要載明對遺產的現有分配狀況或遺囑中處分遺產的反對,并提出自己的分配主張,有條件的可以將自己的主張應得份額數量化。
3、正確認定向哪個法院起訴
遺產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法院起訴。動產不在一地法院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法院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另外,原告在起訴時必須依法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明、證據。
二、起訴時要交哪些證據
遺產繼承訴訟證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親屬之間因為遺產對薄公堂是每個繼承人都不愿意看見的情況,但是遺產價值比較大,尤其是涉及到房產、股票、公司股權等等財產時,好像打官司是解決繼承糾紛最有效的途徑了。如果您現在也因為繼承問題焦頭爛額,不知道怎么處理,可以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咨詢處理辦法,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幫您進行遺產繼承訴訟。
1,如果是房產糾紛,到房產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2,如果是其他財產的糾紛,到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起訴3,起訴時需要向法院遞交的材料包括:(1)起訴狀,需要寫明原、被告個人信息,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2)有相關證據的,應一并提供證據的復印件,證據較多的應附有證據目錄(3)如果委托有律師的,要提供授權委托書
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1)平等自愿原則。(2)合法原則。(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我想你要表述的遺產糾紛吧?假如是遺產糾紛,如果子女中有一人起訴,法院將追加原告,即未起訴之子女,但是未起訴之子女可以放棄訴權,且之后不得因此事由再次起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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