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
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旦有證據證明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視為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筆者在代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發現很多當事人對可以構成法定離婚理由的家庭暴力的內容存在嚴重的誤解,誤以為發生一次肢體沖突或被打幾巴掌、踢幾腳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進而要求離婚。
實際上一方被另一方打幾巴掌、踢幾腳也是屬于家庭暴力,除非是經常性、持續性的情形,還要有證據證明,否則難以構成司法實務上可以判決離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但是“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標準,由于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司法實務中在適用該條款上造成了混亂,全國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理解和適用,但實務中均是從嚴的標準來執行,再加上部分事實在舉證較為困難,所以在司法實務當中因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的案件是有一定的難度。
在現代社會當中,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率也是越來越高。但是導致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種,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是其中一部分。家庭暴力不僅給被家暴者身體上巨大的創傷,也造成被家暴者心靈上的傷害。家庭暴力有一方提出離婚,并且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維持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就需要收集家暴的證據。那么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家庭暴力這些可以作為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地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悔過書。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二、準備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所需要的材料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三、家暴離婚程序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第一步先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法院受理了該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
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夫妻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也要按照法律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多數時候都是以訴訟方式離婚的,那么受害一方最好是能提供家暴的有力證據,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離婚,同時申請相應的賠償。如果有遭受家庭暴力的,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
在實務當中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較為容易的認定標準。這種標準就是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對另一方造成了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這種情況下是達到了故意傷害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警方必須要進行立案處理,這種證據容易取得,也有非常強的法律效力,這一標準在司法實務中也較為統一和認同,一旦構成輕傷以上的,受害方起訴離婚的,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因實施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大多都是這種情形。
二是較難的認定標準。如果不是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受害人要證明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事實,實務中需要提供報警回執、詢問筆錄、處罰決定、驗傷報告、診斷證明、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綜合證據,并且需要至少舉證證明受到兩次或以上的暴力傷害,前述的大多數證據是依賴于警方的處理,而警方往往基于傳統觀念,認為是家務事,要么不處理,要么和稀泥,最終難以形成有效證據。對此,筆者建議如果是這種較難舉證的情形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在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堅持起訴離婚即可,完全沒有必要花大力氣來舉證,最終也難以有任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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