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部分債務人又另行起訴
起訴部分債務人又另行起訴
答:首先,從程序上來看,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后又另行起訴保證人的,因前后兩個訴訟所涉的當事人、法律關系均不相同,故不構成重復起訴。
其次,從實體上看,在連帶保證責任處理過程中,法律賦予了債權人選擇起訴的權利。《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從以上兩則條文可知,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權人選擇先起訴債務人的,需注意保證人保證期限及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奔慈缌戆钙鹪V超出保證期限,即使程序上能夠立案,實體權利會被法院判決駁回。
再次,筆者通過查詢三個高院案例發現,實務中法官對于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后又另行起訴保證人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均予以否認。故可認定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判決生效后,能夠再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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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訴(即代位權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一、另行起訴的概念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另案處理”適用的條件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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