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政治權利終身什么意思
判處政治權利終身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
謝邀!按照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的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剝奪的是生命權,政治權利被憲法賦予了很崇高的意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終身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暫時不立即執行死刑,給二年的考驗期,根據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的表現再來決定是否需要執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驗期內沒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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