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高管包括哪些
公司法規定的高管包括哪些
財務總監屬于高管,財務總監離職,法律沒有規定審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意指首席財政官或財務總監,是現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頂尖管理職位之一。隨著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傳統的財務管理知識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的需要。一名現代意義上的CFO,必須突破傳統財務視野、從戰略高度把握財務管理、公司治理、資本運營等方面的知識及其運作手段;必須大量接觸國內外前沿性的財務管理知識和信息;真正具備全球戰略眼光、深入了解相關國際規則,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中做出及時準確的財務決策。 根據目前國內經濟的發展態勢,很多企業面臨改制、重組、并購,這就要求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角色由傳統的著重于財務數據處理的“計數專家”成為企業戰略管理者。
1、公司法第四節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2、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的董事、監事并不等同于公司的高管。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一般來說日常中這些都可以看做上市公司高管。但根據《公司法》217條規定,高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1、《公司法》規定的企業高管的職位: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常務副總、 獨立董事 、董秘、營銷總監、行政總監、人事總監、監事會總監。
2、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里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里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至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法中并沒規定職員的級別,包括董事長、ceo、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哪些職員算是高管,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公司說是,就是,公司說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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