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期限
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期限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注意: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180天沒有到稅務部門比對認證,就不能憑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了。 2、因為超過180天了,是由于購貨單位的問題,是不能開紅票沖回的,因為對方已經作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
2,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業清算、注銷,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有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分,進貨時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銷售時的增值稅叫銷項稅.期末匯總計算應交稅金時,當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就需交稅,而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這些納稅人在銷項稅額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留抵稅款”. 綜上所述,王新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一句話,當月必須申報抵扣,但沒要求一定抵扣完。看完后有什么問題,歡迎交流。王新:18002569590 137603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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