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確定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合意之下的結果,在勞動合同解除的時候是要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解除的,在雙方沒有爭議的時候是可以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口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口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若雙方無爭議,口頭解除,再辦理離職手續,是沒有問題的。
若這種解除發生爭議,作為勞動者一方,就需要證明是單位解除,而不是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口頭的東西很難證明,除非你有完整的錄音。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中,對勞動者是一個陷阱。若勞動者同意了,辦理離職手續,這合同也就解除了。若勞動者不同意,單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陷阱在于,有些勞動者在單位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就不再上班,也不辦理書面手續,這樣,不上班的時間單位就會記為曠工,達到一定程度,單位就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無法證明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不承認,勞動者就無從爭辯,吃啞巴虧。
所以,如被單位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最好要求單位提供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也不要在這個時候去犯錯誤,違規違紀,沒有書面通知應當照常出勤,避免掉入陷阱。這樣有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出具書面證明,但在實務中,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有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并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勞動合同法設定的“企業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只是為了便于勞動者到新單位就業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適用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條還分別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口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的全部內容。勞動合同的解除是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的,不能隨意的進行解除。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