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判給誰
夫妻離婚孩子判給誰
小一點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幾率比較大,另外還有綜合家庭條件等多方面的因素。大點的孩子就要根據孩子的意愿了。
夫妻離婚時,孩子該判給誰?
根據《婚姻法》第36條,37條等有關規定,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如果夫妻雙方都爭孩子的撫養權的,那就看孩子跟隨哪一方,對于孩子的成長、生活更有利。如果說孩子跟隨男方對于孩子的成長更有利,那么法院一般就會把孩子判歸男方;反之,就把孩子判歸女方。這是著重考慮到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等方面問題來判決的。
如果孩子年滿十周歲以上,還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愿意跟哪方,一般都判給哪方。
二、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判歸女方撫養。哺乳期的子女需要更多的關愛,需要母親精心喂養。所以一般原則都是把哺乳期內的子女判歸女方撫養。
三、其他的一些情況,男女撫養子女的條件相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這就看在夫妻離婚前,子女是跟隨其外祖父母生活,或者是跟隨祖父母生活。如果在離婚前,子女一直跟隨外祖父母生活,那么小孩一般都會判歸女方;如果在離婚前,子女跟隨祖父母一塊生活,那么小孩一般都會判歸男方。
總之,是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考慮判歸哪方撫養的。但是離婚之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子女。夫妻對于子女都有教育撫養的義務,責無旁貸。
回答之前真的不建議離婚!離婚傷害的不是夫妻雙方而是孩子!離婚會對孩子身心產生不良影響。
如何撫養?這個沒考慮過!如果孩子還小可以隱瞞孩子離婚事情。
如果孩子已經很大了,可以開導他離婚的事實。之后父母多多一起陪孩子。讓他覺得這個家還很溫暖!這只是我的建議。
如何撫養應該孩子歸誰之后。夫妻另一半應該掏撫養費吧!讓律師回答更專業!
對于孩子撫養權的這個問題,首先夫妻雙方是能協商的還是要先協商解決。我特別不贊成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拿孩子作為籌碼,因為夫妻雙方離婚,本來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經造成了影響,如果再拿孩子作為籌碼,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憐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議當事人離婚的時候,財產你可以爭,但是孩子沒有必要爭得歇斯底里!
因為有很多人爭奪孩養孩子撫養權的目的,就是不想讓對方看孩子,其實這個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為法律規定了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你不能阻撓對方來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對方的權利,這不僅是對方的權利,而且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很嚴重影響的。如果你爭奪撫養權,就是為了不讓對方來看孩子,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不利的。
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對于孩子撫養權還是要心平氣和的去協商,因為你們只有協商好了,孩子才能夠健康平安的長大。
如果實在協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超過十歲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2至10歲之間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了,這個就需要法官來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
所以你看,與其讓法官來猜你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還不如你們雙方自行協商,因為孩子撫養權雖然歸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養著這個孩子不讓對方看,所以孩子撫養權歸誰,其實意義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說誰擁有了孩子的撫養權,誰就能夠多分財產,這個是不會產生很巨大的影響的。
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的時候,既然已經離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著孩子的面上,將來大家還要見面,就不要見面三分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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