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在哪里法院起訴
債務糾紛在哪里法院起訴
債務糾紛的案件怎樣向法院起訴?
下邊簡單介紹一下。
第一個問題:到哪個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債務糾紛都是到基層法院起訴。至于到哪個法院起訴,一般來講可以這樣確定:
1、如果借貸合同中書面約定了管轄法院,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2、如果是沒有實現約定管轄法院,則一般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適合有擔保人、共同借款人等情形。
第二個問題:需要準備什么。
一般來講,起訴債務糾紛,除了本人身份證,還需要以下證據材料:
證明被告身份的材料:被告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
證明借貸事實成立的證據:例如借條、借款合同、打款憑條、轉賬記錄等。
另外需要根據被告人數準備起訴狀副本,份數為被告人數+1.
第三個問題:如何立案。
可以登錄省高級人民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網站,上邊有網上立案的注冊登錄入口。現在法院一般要求網上立案。也可以攜帶有關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廳立案。
第四個問題:參加庭審。
立案通過后,注意法院的開庭通知。法院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按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地點開庭即可。
第五個問題:判決后執行。
現在老賴成風,當事人切不可認為法院判了就萬事大吉。有50%左右的被告及時判了也會無動于衷,甚至有寧可坐牢也不履行的老賴。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一定要在法院判決生效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你所謂的欠款糾紛指的是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那么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糾紛,那么對這種糾紛,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情況。
一、個人民間借貸糾紛管轄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ps:以上所稱“約定管轄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當事人向合意選擇法院以外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若排除,則具有排他性。但是,協議約定非排他性管轄應當明確,當管轄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如:當管轄協議中使用了“可”、“有權”等用詞時,應當解釋為由約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非排他性管轄的約定,如:“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1)原告就被告原則;(2)合同履行地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方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后,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排除約定管轄的情況,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不可以。有個屬地管理的原則,比如民事訴訟中的離婚訴訟,首先必須在你居住地的縣區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在外省或者異地,也是可以到外省或異地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必須提交被告人姓名詳細住址電話號碼)訴訟,而不能直接起訴到中級法院,著作權官司也是首先在屬地的縣的法院進行審理,不服初審的才可上訴至中院。昨晚上看電視,一個浙江人在昆明官渡區地盤上販賣野生動物陸龜,區的人民法院審理后他不服上訴到昆明市中院,中院審理時,發覺該原來在浙江就因販賣野生動物被判過緩刑,中院出示書證,數罪并罰,當庭宣判該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0元。又比如,一個云南人,他的身份信息在浙江被人冒用注冊了一家公司,他想注銷這個不屬于他的公司,只能去案件發生地浙江的某市的法院提起訴訟,將辦理注冊公司的工商管理局列為被告。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您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遇到債務糾紛去哪里起訴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解答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起訴追討債權人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嗎?其他法院行嗎?”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起訴追討債權人不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其他法院是可以的。
(PS:更正一下題主題目描述中的錯誤。題主應該是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
這個問題是針對管轄權所提出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以被告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的,但是某些特殊情形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案件法院管轄,是可以在原告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
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3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
根據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題主相關的問題“民間借貸債權發生地都是2016年廣州某單位”可以得出,債權人與債務人并沒有對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進行明確的約定,因此可以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今2020年欠款人和出借者均不在廣州”,題主可以向自己目前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支付寶轉賬記錄和債務人信息,能討回自己的錢嗎?
民間借貸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雙方有:
1、無借貸的合意;
2、原告所主張借貸的款項有無實際交付給被告。
如果債務的信息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同時該信息又與支付寶轉賬記錄具有關聯性。那恭喜你,如果沒有其他情形,你的案件肯定可以勝訴!
債務人已經把出借者微信刪了,支付寶刪了,電話號碼換了,該怎么辦?
作為債權人的題主,只要自己的微信支付寶記錄沒有刪除,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沒有其他特殊情形,在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的合意、以及已經將借貸的款項通過支付寶轉賬記錄的形式交付給了對方,即使債務人把出借者的微信刪了,支付寶刪了,電話號碼換了。也不影響法院受理、審理、判決案件。
總結
任何訴訟都是有風險的,雖然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去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是一項比較專業的事情,需要謹慎對待。如果你們雙方之間的借貸完全合法,沒有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情形,并且證據也到位的話,個人建議你還是起訴比較好。當然,起訴以后即使拿到生效的勝訴法律文書,也不一定能立刻拿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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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異地申請起訴是到市法院,還是縣法院,還是鎮法院?
這種問題,你只要知道哪里的法院管轄,然后找那個地方最基層的法院起訴即可。
例如,你要起訴的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一般情況下到縣法院起訴,但是有些地方縣法院下邊有排除法庭,例如你的案子被告那邊六個鄉鎮有一個排除法庭管轄,那么到這個管轄法庭起訴即可。
簡單點說:一般的案子盡量找最小的基層法院(法庭)起訴 。如果非常大的案子才找大點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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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但是,如果是債務糾紛,建議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具有到期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義務,在原告已履行完畢借款義務,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形下,此時爭議標的為被告負有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原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既可以選擇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糾紛中約定管轄法院。
由于借款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個人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可以因債權人通過(催收、起訴、仲裁等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而中斷,從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例如在訴訟時效期間以內向債務人發催收短信、郵件、電話、律師函并保存好上述能夠證明催收證據材料即可,同時催收內容應當提及債務人名稱、債務明細建議參照律師函內容。此時訴訟時效即從你向債務人催收債務的那一刻,訴訟時效就能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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