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犯人背對家屬
開庭犯人背對家屬
法律對看守所人犯的管理有嚴格規(guī)定,對于看守所人犯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送給人犯的物品要經過嚴格檢查登記后按規(guī)定處理。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jiān)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guī)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xù)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1、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看守所下一個接見日進行預約會見。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會在十日內被投入監(jiān)獄服刑。只要投入監(jiān)獄,監(jiān)獄考慮到家屬心情一般會安排隨時會見的,但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可以預先與監(jiān)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 2、一般刑事案件開庭時間沒有具體規(guī)定,由審判法官根據案情決定。 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zhí)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開庭后,犯人回看守所可以見家屬的。只是有時間限制。
開庭之后,未決犯按規(guī)定不可以單獨會見親屬;開庭時親屬在旁聽席參加旁聽時可以遠遠的見到被告人,但不可以交流談話。
有一種例外是,家屬作為辯護人則可以見面。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辯護人必須是律師,這充分保障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也就是說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的話,開庭后是可以見面的。
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生效判決做出,犯人被送到監(jiān)獄之前,家屬都是不能和犯人見面的。但是實踐中,家屬可以在庭審的時候去旁聽,然后可以看到被告人一眼。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故意傷害罪犯人開庭時或是法院判決時候,沒有強制規(guī)定需要家屬到場,家屬如果需要到場,必須去法院辦理旁聽手續(xù),在開庭時遵守法庭規(guī)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 第一條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主持法庭的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第三條 法庭正面應當懸掛國徽。 第四條 出庭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或者抗訴人、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出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衣著整潔。 第五條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和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告法院判決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六條 審判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七條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fā)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第八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qū); (三)不得發(fā)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guī)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記者旁聽,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試行)》同時廢止
不可以,開庭后一般擇期判決,當庭判決的比較少。即使當庭判決,家屬也不能會見,要去監(jiān)獄服刑后方可會見,若刑期少于3個月,在看守所服刑,家屬見面也需要看守所這邊按照規(guī)定辦理。看守所設有外獄,可以與家屬打電話。
首先,我得說明的是,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前,是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稱作“犯人”的。
按照法律規(guī)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決做出之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等手續(xù)才能在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或者涉及商業(yè)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也就是說,除訴訟參與人外,其他人員可以到法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旁聽,被告人的家屬也就可以通過旁聽看到被審理的被告人。但是,在旁聽中,家屬不能和被告人講話,且必須遵守法庭審理相關規(guī)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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