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原告說話技巧
既然你已經請了律師,其實你可以就這一類問題咨詢你的律師。正好這會有空,就來回答一下。對于很多人來說,到法庭打官司確實是一件少有而嚴肅的事情,有點緊張和不安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很興奮的。(我遇到過一個案件,當事人喜歡發微博,立案了發微博、開庭前發微博,非常興奮,還@法院。導致法院管微博的部門還特別提醒了法官——這個當事人喜歡發微博)
開庭審理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它的步驟和流程均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進行規范。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也就是坐在法庭正中的那位法官)是庭審的主持者,由他來控制庭審流程,任何人都要聽從他的指揮。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法官確實會詢問訴訟參加人一些問題。
法官會問的問題主要可以分為兩類:
(1)庭審程序問題。例如:請出庭人員報告身份、詢問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有無異議、是否申請回避等等。
(2)案件事實問題。也就是對法官想要知道的,雙方在陳述或者舉證時沒有說明白的事實,法官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例如:你們結婚多久了、你們婚后感情如何等等。
對于庭審程序問題,你可以交給你的律師來回答。當然,有一個庭審程序問題,法官會希望你本人來回答。因為這是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的規定,法官會在正式進入庭審前先行調解。比如問一句“雙方是否愿意調解”或者先問作為原告的你:“原告,你是否愿意撤回起訴,與對方和好?”你還是有必要在庭審前思考一下這個問題。——話說我真的親歷過原告直接說愿意和好,接著原被告抱在一起哭泣,兩人一起手拉手回家的。——所以你真的需要認真考慮一下,你是否愿意和好。這會是法官問你的第一個問題。
對于案件事實問題,因為你是案件親歷者,法官其實比較希望你能夠自己回答這些問題。案件正式進入實體審理之后的第一個階段通常是“法庭調查”環節。在這個環節中,法庭會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并核實證據。法官詢問當事人問題,通常也就發生在這個環節。當你聽到法官大喊一聲:“下面開始法庭調查!”的時候,離你要回答問題的時候就不遠了。
前面說了,法官會問的問題,是他想要知道而雙方在陳述中沒有說明白的事實問題。他問這些問題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清你倆之間發生了什么,然后把這些事情記載到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部分,并且以此作為裁判的基礎。對于離婚案件,法院通常需要解決這三個事情:(1)婚姻關系的解除;(2)財產的分割;(3)子女的撫養。所以法官就需要圍繞解決這三個事情所需要的條件,來了解案件事實。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問題。法官重點關注:雙方的婚姻狀況;是否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是否存在法定不準離婚的情形(主要是男方不準提出離婚的情形,因為你是女方起訴離婚,這一點不存在)。法官可能會問的問題包括:雙方什么時候認識?如何認識?什么時候確定戀愛關系?什么時候結婚?婚后感情如何?什么時候感情開始不好的?為什么不好?雙方是否分居?分居多久了?等等。
第二,對于財產的分割問題。法官重點關注: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法官可能會問的問題包括:雙方是否有共同財產?雙方是否有共同債務?雙方打算怎么分割這些共同財產?等等。
第三,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法官重點關注:子女的年齡、雙方的經濟狀況和生活工作狀況等。法官可能會問的問題包括:雙方是否生育子女?有幾個子女?什么時候出生的?(是否成年、是否在哺乳期、是否年滿十周歲)子女現在跟誰一起生活?雙方是否愿意子女隨自己生活?雙方分別做什么工作?收入怎么樣?生活環境怎么樣?等等。
一、離婚案開庭原告說話技巧
離婚訴訟開庭時,庭審是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的,開庭時注意聽清法官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庭審程序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三個階段。分別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三個程序:首先,法庭調查是調查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以及子女、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的程序。原告是要求離婚的一方,就要向法院表達要離婚的態度、理由,按法庭要求進行舉證,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證據通常包括對方重婚或與婚外第三人同居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亦或者是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材料。如果訴訟請求中需要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自己和進行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話,還需要證明自己適合撫養孩子以及向法院證明有哪些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務。
其次,法庭辯論階段,原告需要重點強調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事實及理由,孩子撫養權歸自己或對方的理由,以及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債務應該如何承擔的理由。
最后陳述環節,需要對本次訴訟中自己的要求和觀點做最后總結。一般都是說一句話即可,即“堅持訴訟請求和庭審意見”。
離婚案開庭原告說話技巧
二、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三、離婚案件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
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于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離婚案開庭原告該說些什么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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