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產生原因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占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理論基礎關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2)權利外形說。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4)占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讓人受讓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在很多時候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最明顯的不同點的之一為:一個屬于“占”,一個屬于“得”。
1、民事相對人:
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能存在于合同當事人之間。民事相對人,是指簽訂合同的雙方,對于一方而言另一方為合同相對人。
2、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3、善意相對人,是指善意獲得物權的當事人。例如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人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房屋購買人已按房屋市場合理價格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并辦理完成房屋登記事宜,房屋購買人的行為就是善意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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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善意第三人,一般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簡單理解就是“不知情”比如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對無權處分不知情的買受人,例如,甲把手機借給乙使用,乙謊稱該手機是自己所有的,出賣給不知情的丙,這里的丙就是善意的第三人,如果丙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乙把手機交給了丙,此時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丙,丙成為該手機的所有權人。再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之后甲又把給車為丙設立質權,此時丙不知道甲乙之間存在抵押權,丙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汽車拍賣,則丙的質權是優先于乙的抵押權受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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