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構成要件
職務行為構成要件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包括:(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煙草專賣局、土地所及房產所工作的人員等。(2)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檢所、林業工作站工作的人員等。(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臨時工民警等。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在我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與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職務行為主體。職務行為主體或者說侵權行為主體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章和第3章的規定,我國的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類。
(二)職務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三)損害事實。由于確立國家賠償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四)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事實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職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主體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性質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
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不當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
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
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合法權益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
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
財產損失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
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因果關系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
這兩類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判定行政職務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構成要件(1)行為的名義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2)該主體后進行行政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表示(3)主體有進行行政行為的客觀表現
合法要件(1)行政主體及其職權合法(2)行政依據合法且充分(3)內容明確且正當(4)行政程序(包括形式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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