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嗎
已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嗎
簡言之,在不考慮精神狀況的前提下,所有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均需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要負刑事責任。當然,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年齡很重要,差一分鐘可能就有構成犯罪與不構成犯罪的區別、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與正常處罰的區別。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①故意殺人;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③強奸;④搶劫;⑤販賣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極為重要。理解上應注意: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曾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毒品犯罪中的“販賣”毒品罪負刑事責任,對其他毒品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3)罪名以《刑法》第17條第2款列舉的8種行為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 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 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根據該解釋,應當依據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例如,甲(15歲)與乙(20歲)共同綁架兒童丙勒索到5萬元贖金后,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害。屬于綁架又殺害人質的情形。對15歲的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成年人乙則仍適用《刑法》第239 條“綁架又殺害人質”的加重犯規定,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同理,不滿16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刑法》第240條),具備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特征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不按照《刑法》第240條加重犯規定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4)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方法。過××周歲生日第二日起認為滿××周歲。例如,甲在晚上慶祝自己18周歲生日宴會上因喝酒爭執而殺死了2個人,仍未滿18周歲。只有過了生日當天晚上12點,才認為滿18周歲。對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已滿十六周歲精神正常的公民犯罪負完全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現在刑法修正以后,已無“投毒罪”一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了
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
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具體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首先,在綁架中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害人至其死亡或者重傷,這些情況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因為刑法中這些對于綁架罪加重情節的規定,可以比照結合犯來考慮,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其次,之所以不把綁架罪列為上述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罪名之一,與對于綁架罪的認識不足也有關系,關于綁架罪所侵犯的法益,即遂條件等,學屆仍多有爭論,可以參考下張明楷的《綁架罪中的基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
謝謝邀請。我剛剛回答了你的未成年人低化學校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問題。這么快又來了一個判刑年齡問題。我個人覺得,年齡是界線問題,無論孩子多大,殺人都是不對的。只要是惡意殺人,八歲以上就要入刑。否則還會出現更小的孩子殺人的惡性新聞。
附我剛才的回答。關注我們,一起成長。
青少年犯罪趨于低齡化,學校怎樣審視“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文,方方夢語
2小時前 • 新鄉市教育局學校安全工作科科長 教育領域創作者
謝謝邀請。已關注你,做個記號,此時開車出門。回來認真回復此問。感謝信任,關注我們,一起成長。
青少年犯罪趨于低齡化,學校怎樣審視“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剛才忙完工作己發現,此問題己推薦首頁點贊N多了。其實我只是留言開個頭,給問題做個記號而已。這個是機器人推薦的設置問題,只要沒有敏感感詞,一律推薦,只于是不是優質,人工評估。可是人工評估又如何忙的過來呢。
我們不討論的缺陷問題,我們扎扎實實做文章,一直說多了的不好,怕文字被和諧了,大家又看不到我寫的內容了。推薦機制有缺陷,但是給了我們草根展示能力的機會,這是最值得稱道的事。我們不能因為的小缺陷,把的功勞抹殺了。
我不白寫上面這這段話,號兄弟別和諧我,我是想借的缺陷,講一下青少年犯罪低齡化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有缺陷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缺陷,掩蓋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功勞。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缺陷所致,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太低,判罪太輕,導致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我們不能忽視這個根本性的問題。
在這個問題的基礎上,我們再講學校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就好講多了。
學校教育是我們國家未成年教育工作的主陣地,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也是我們國家未成年人教育轉化工作的重要方針。
學校最近有思政課進課堂,學憲法,法治在線小話劇,小小法官在行動等等系列法治教育活動。就以我市法治教育為例,我市教育系統于上周剛剛對法制副校長,思品課老師,機關科長,兩百多人進行了為期三天的,法治教育培訓班。培訓主題是依法治校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應用與學習。全國的學校法治教育工作都做到了全面發展的狀態與高水平。這個學校法治教育工作家長大可放心。
講完學校未成年人教育問題,我還想講講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問題。雖然此問題里并沒有提到這個問題。但是,這是我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身為學校安全科長,每年都會參與幾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工作。有些案子觸目驚心,但是問題根本,確是來源于家庭和社會。有不少問題還真不是學校教育能順利完成的。在家庭教育這個主陣地上,學校也只能是講講課,對家長做個指導與提醒。而學生的行為習慣,法規邊界,都是家庭生活點滴養成的問題。比如,我們家有個小活動,每天中午十二點三十八分,全家必看《今日說法》,這個事情堅持久了,孩子的法律法規意識不用講都很強。這些做在細節處的工作,往往在孩子成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工作。
時間關系,今日中午隨筆寫了點心得,不一定合出題者的心思,但是這是我個人的一點真實感受。與網友分享一下。感謝信任,關注我們,一起成長。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已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