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意思
定金與訂金的意思
我是成都賣房的房產經紀人張某某,我回答這個比較合適
先說定金,售樓部如果寫的是這個定金的話,那么后期是不會退的,因為交了這個定金之后,售樓部就會把這套定了的這套房子,錄入售樓部的電腦系統,一層層的報上去。
再說訂金,行業內部也叫這類叫小訂、或者叫誠意金這種說法,這個是可以無條件退的,只是暫時交點錢,鎖定一下房源。但是這個是有時間限制的,交這種訂金基本上不得超過3天時間,就必須來轉成定金,不然售樓部就會視為客戶不要這套房子了。
一般來說,買房的時候,售樓部置業顧問或者中介公司,都會給客戶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如果沒有說清楚的話,后期有啥子問題,都是售樓部和中介公司負責。
希望對你有幫助
定金與訂金,雖然是一字之差,區別還是挺大的。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合同的順利履行,由買方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如果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如果賣方違約,賣方要支付雙倍定金。比如小王買房子,支付給售樓處10000定金,如果小王不想買這套房子了,那么這10000塊就拿不回來了。如果售樓處把房子賣給別人了,那么售樓處要支付給小王20000萬。
訂金,從財務的角度來說跟預付款差不多。就是購買方為了取得貨物的購買權利,支付給賣方的款項。如果交易順利進行了,那么訂金就是預付款,可以從貨款當中扣除,如果交易沒有順利進行,訂金賣方要退還給賣方。
定金跟具有法律效力。定金一旦支付,交易就必須完成,不然會有損失。如果是訂金的話,那就可以退回了。
在租房,買房的時候,往往都會涉及到定金,如果你沒有預先給個定金,有可能房子就會先給別人搶走,可以說,定金是一個擔保。
但有時候人們會把訂金誤認為定金,事實上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只是一種支付手段,沒有擔保性質的。所以在買房過程中,你有沒有上過當,“定金”和“訂金”傻傻的分不清楚。
在商品房交易的過程中,購房者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貸前,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并且該定金要簽訂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定金是可以被購房者用來抵作價款或者直接收回的。但要記住,不要因為貪方便而不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爭執,該定金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那么訂金又是什么呢?實際上訂金具有的是預付款,它對于購房者來說,是吃虧的,往往有些開發商就針對購房者這點無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把定金改寫成訂金。
雖然說就一個字的不同,可它們之間偏偏就存在一種異同。同就同在如果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他是無法要回定金或者訂金的,等于直接給了開發商。
不同在于,如果簽訂的是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他是要返回雙倍定金的;但如果簽訂的是訂金,開發商違約了,開發商是不需要返還訂金的,如果遇到價高者,開發商可以隨時違你約。
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是那種金,不能掉以輕心,如果存在下列情況,購房者可以要回定金。
1、如果因為合同條款達成不一致,購房者要求退房,開發商一般會直接將定金退給購房者。如果開發商不退,購房者可以向住建委投訴。
2、開發商在售房時“五證”不全,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直接向開發商提出解約,要回定金。
3、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中,對于退定金的條件有約定的話,只要情況符合退定金的條款,都可依據認購書或購房合同讓開發商退定金。
對于“定金”和“訂金”,一定更要了解清楚,簽訂好相關協議,維護自身的利益。
有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家具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家具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家具銷售者協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1、“定金”屬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訂金”非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若是“定金”,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就應適用定金罰則,付定金方一旦不履行約定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如果是“訂金”,則無論哪方違約,收訂金方都應如數退還。
2、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通俗的說,就是雙方確定了,所交的擔保錢。具有法律效益的,不能隨意退。只有在一方違約后作為處罰的,收款方違約的話,要雙倍返還。付款方違約的話就不能退了。訂金:通俗的講就是誠意金,有意向,一般作為優先的一個條件。可以無條件退還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前者為擔保方式,后者為違約責任。
1.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合同關系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關系,小到買東西家具,大到買房子家具,都會和一方或多方產生合同關系。那么我們經常會在合同中見到的定金、訂金、押金,有什么法律區別呢?我們的口語說法有什么法律意義呢。今天一律小編進行總結和歸納,將一些法律常識,介紹給大家,希望朋友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正確運用法律簽屬合約或協議,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一、定金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當事人約定一方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促使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降低債權人的風險。既然是一種擔保方式,所以根據我國《擔保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定金根據合同履行成功與否,主要有以下兩點功能:
(一)、若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而作為擔保功能的定金,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征:
1、懲罰性
根據《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條法規即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
3、最高額限定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雙向擔保功能
這是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定金最突出特點,雖然定金的給付只是一方的行為,但其效果卻是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要接受定金的懲罰規則。
二、訂金
訂金經常與上文的“定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混淆,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容的意義,甚至訂金不是法律概念,而只是一個民間的口頭用語。介于其被普通百姓廣泛使用,所以一律小編特此進行強調:訂金的性質只是一種預付款,并無擔保功能,根據合同是否成功履行,有以下兩種情況:
合同履行成功:訂金充當貨款進行抵扣
合同履行失敗,訂金全額返還,即使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有效性是根據主合同的是否有效而定;而訂金的約定則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相比較定金的擔保功能,訂金只能作為一種預付款,是為一方履行合同提供的一種支持,其本身就是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一種行為。
3、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定金作為一種擔保合同,可以從屬于各種合同,但是訂金作為貨款的預付款,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比如租賃、承攬、買賣合同等。
雖然定金與訂金截然不同,但是因其音相同,所以常被老百姓弄混淆,可這并不影響法院對其的認定,當一方主張他所交付的訂金為定金的時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三、押金
押金,也是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合同常見于日常經濟生活中,但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于質押的范疇。其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設定人的范圍不同: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一般情形下,沒有特別約定時,訂金、押金或者保證金都不是定金,沒有雙罰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據合同的約定,有時它們在性質上就是一種定金。并且,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夠同時并用。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基于上述關于定金、訂金、押金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定金、訂金、押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合同時,當事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定金與訂金的意思“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