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交警不來怎么投訴
出交通事故交警不來怎么投訴
交通事故交警拖著不處理,可向處理事故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
不可以,報警了,交警必須出警,除非是報警人撤銷報警了,否則就必須出警,遇到這樣的,你可以找交警隊領導投訴,或者督查辦投訴。因為交警不及時出警導致事故擴大,后果嚴重了,還可以法院起訴交警的不作為。
十天之內就會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建議你去當地的交管局去投訴,交警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向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裁定或是判決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首先你事故由交警處理了,我就不說了,一切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至于交警說處理時間是無限的,那純屬胡說!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搜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鑒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序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給你的建議,如果在協商不妥,只能等待了,你也可以拖,等待交警完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這樣這個案子將不會歸交警管了,到時候交警會放車的,不過停車費拖車費你是要出的,到時候只有通過法院來處理了,那樣對方必須起訴你,需要提供其損失證據來進行索賠。 如果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已過,交警還不放車,可以向其上級警務督察投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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