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虧損對法人影響
公司經營虧損對法人影響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主要是出于兩點,一點是在出資的時候虛假出資,或者沒有足額繳付出資。只認不交,很多學生可能不太理解,公司法新版已經可以只認不繳了呀?實質上這上面又個歷史問題,在歷史上曾經企業設立是需要驗資的,如今不用驗資了。但是在倒閉的時候,未繳納的出資部分被認為是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也就是要用個人的財產償付的。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反而是最大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追溯項目。
第二點是財產劃斷問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置,大多數企業的財產必須與個人的財產相互劃斷,你不能財產混同。在我國法律上面,也說明了如果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不能明確劃斷的,則個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追溯的重大項目。很多人就是把有限責任公司當做是私人的銀行戶頭,劃進劃出,在賬目上體現在其他應收賬款。
當然了,體現在賬目上的還是好的,開企業的發揮了聰明才智,有時候還有多重變化的子公司戶頭。這在我國也是很普遍的,比如因為即將破產,法院當然是按照企業的臺頭執行的,根據你的公司名搜索戶頭,然而你用公司的財產開了個子公司,他們就不知道了,然后這個子公司也沒有任何業務,銀行賬戶走進走出。
這在破產的時候,很難說的清楚,所以總體上有限責任公司倒閉,都是因為實際控制人或者董事長自己搞的不清不楚。然后還有最后一點,老板神志不清債務混同。
企業快要倒閉,但是各方力量都不希望你倒閉,那么這個時候就有些債權人就會逼迫董事長個人對部分債務進行擔保。而有些民間債務,企業本就沒有辦法融資的,在資金困難的時候,都是老板自己做債務擔保。民間借貸的那些人很熟悉法律的,知道有限責任公司一倒,什么都沒了。
總體上,大多數第一代起來的企業家對于公司法都所知不多,他們的子女大多數接受的是西方教育,對于國內的情況也是兩眼一抹黑,而且送出去的大多數學的是金融和工商管理。所以至始至終缺乏規范的公司治理。
如果因為疫情,公司破產或倒閉,法人不會被成為老賴。在疫情期間由于公司和企業無法正常經營運轉,導致公司或企業破產,企業法人不會被成為老賴的。
謝謝邀請:
一、不經營的公司盡快注銷,如果不注銷也把法人換成實際控制人。
二、買房主要看社保和公積金的連續交納時間。征信是看有沒有不良記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經營虧損對法人影響“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