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找的工人干活受傷
臨時找的工人干活受傷
很多企業現在用人都喜歡雇傭非合同制的工人,不用自己發工資交社保,出現工傷由勞務公司負責,將風險轉嫁給勞務公司。
臨時找人給錢干活,出事負責任嗎?
這個問題牽扯兩個法律概念,承攬和雇傭。
通俗地說,所謂承攬就是將活大包,主家只要成果,別的不管,收到成果以后付錢。
所謂雇傭,就是包清工,人家來聽主家的指揮干活,怎么干,干什么主家說了算。從法律上來說,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承攬,那么出了事故干活的人自負;當然承攬過程中如果你有過錯,且這個過錯與事故后果因因果關系,則你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是雇傭,那么出了問題主要有你負責賠償,如果干活的人有過錯可以減少你的賠償。
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承攬和雇傭很難分得清楚,多數是承攬和雇傭的混合操作,因此出了問題(安全事故),應當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受益情況和其他因素,由法官根據相關證據酌情劃定雙方的責任比例,按比例進行賠償。當然了如果雙方能互諒互讓,友好協商解決更好。
以上回答供參考。
謝邀:這個問題要分好幾種:
一、長期使用的員工,要簽訂用工勞動合同,用工合同內容包括:用工年限;作息時間;工資待遇;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雙方的權、責、利,還要有勞動部門的見證。
二、臨時用工則非常靈活,如:鐘點工;保潔工;食堂服務員;隨時調動的雇工等等。這些人大多數都是以口頭約定為主,文字的東西幾乎為零。即使是領取工資,也是做一個表格到財務簽個字,就算完事。更談不上為其繳納五險一金了。
三、個體經營者只要使用雇工,不論簽不簽用工合同,只要在工作時間負傷,第一時間都應積極施救。
(1)假如在工作中出現了人身傷亡事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比較容易處理。按照責任劃分,該誰負責什么責任的,誰就承擔什么費用。雙方都不能接受的,只有走司法程序。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如果用人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且有經濟實力,用人單位可以多承擔一些。因為使用的臨時工大多數都是熟人介紹來的。反之,個別用人單位,只是在臨時工受傷以后,將其送到醫院,先墊付一部分費用,然后再劃分責任。
(3)屬于雇工的責任,用人單位最多給看好病養好傷,待出院后予以辭退。單位經濟效益不好,支付不起醫藥費的,麻煩就多了,雙方要想徹底解決問題,只有走司法程序了。
責任好分,訴訟難達,討債路長,這就是當前臨時工的真實寫照。
不管臨時工、還是正試工、在工作崗位受傷都是工傷!
首先這一類問題,主要是弄清楚勞動關系,合同工,臨時工,派遣工,現在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性質不同,責任也不同,劉某承包了建筑公司的木工活,(承包,外包,看劉某和建筑公司有沒有簽承包合同,還有張某的工資是不是劉某發放的)若劉某沒有和建筑公司簽合同,那么包括劉某在內都屬于建筑公司的臨時工,工傷由建筑公司負責。若劉某與建筑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那么要看劉某是不是用人單位還是個人,若劉某是屬于勞務派遣單位那么工傷由劉某所在的勞務公司負責。若劉某是個人,沒有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只與建筑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不是勞務派遣合同),那么建筑公司即使用工單位,也是用人單位,那么責任由建筑公司負責。當然了無論責任在誰,沒有為工人買保險的,都由責任人全權負責,和有沒有能力無關都得負責,勞動者承受者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疲憊,還要糾纏到底找誰申訴,錢讓人爭一輩子,最后死去留下什么,法律是保護弱者的,無論是什么勞動關系,誰也不想承受身體的傷痛和死亡
不管是臨時用工或長期用工,只要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負責。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臨時找的工人干活受傷“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