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
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最后要坐牢,是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最后由法院進行判決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實刑,那么是要坐牢的,如果法院判決的是緩刑或者無罪就不用坐牢了。下面我說一下具體的情況,給你做一下參考。
一個案件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會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根據管轄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首先找到犯罪嫌疑人,然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個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選擇采取具體的措施。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措施,那么意味著這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外邊等待著走司法程序,如果采取刑事拘留,那么在規定的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會向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呈請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有逮捕必要,那么就會下達相關決定逮捕的文書,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著走完司法程序了;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就會給公安機關下達一個不予逮捕通知書,然后公安機關就得立刻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把人在看守所里放出來。
公安機關在將案件偵查結束后,會將案件起訴到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然后檢察院任務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明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將案件公訴到法院,然后由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或者檢察院直接不予起訴,如果檢察院不予起訴,那么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沒有了刑事責任,也就不需要法院審判了,直接回家就行了。如果公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最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正的審判,這個時候就回到了文章開始時說的,如果法院判決這個罪犯實刑,那么就得去坐牢,如果判的是緩刑(死緩除外),那么就不用坐牢了,但是在緩刑期間不能再違法犯罪,否則也是會被收監的。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理解,可能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一起探討,謝謝!
刑事責任一般劃定的有經濟賠償和自身責任賠償,看法院如何起訴了。
坐牢,其實也就是被告人經法院判決之后,在看守所或者是監獄服刑,在我們的概念當中就是承擔有期徒刑的一種責任,就簡稱是服刑。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結合案件情況具體分析。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坐牢。自訴案件,若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自訴人撤回起訴,被告人沒有被判決有罪,自然也不用坐牢我們這里重點討論,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中不用坐牢的情形。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不會坐牢;若法院最終判決是單處罰金,不用坐牢;若最終判處被告人緩刑,只要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規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針對犯罪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處罰,這種情況也不用坐牢。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十條 對于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第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第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第三、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的物資的;第四、認罪態度較好的。
刑事案件判了就送去監獄了嗎?
1、不一定。一般情況,判決以后剩余刑期三個月及以下的服刑人員,在看守所執行剩余刑期,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的發到監獄執行。
特殊情況下,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員,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剩余刑期。
2、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的已決犯,一般是攢夠一批再集中押送監獄,而不是判了一個就送一個。
3、有嚴重疾病的服刑人員,或者已懷孕不適合獄內服刑的女性服刑人員,一般不送監獄執行,有原判法院決定監外執行或保外就醫。
4、服刑人員移交監獄時,應一并移交相關檔案材料,包括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材料不全有可能導致錯誤羈押的,監獄可以拒收。
一般一個案件從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審判大致要經歷4個月或4個半月的時間,這只是一個平均時間,到每一個案件時則要看這個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認罪、人數是否眾多等因素,具體如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一般為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長至37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案件比較復雜可再延長一個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可申請再延長二個月,如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辦案期為1個月,案件比較復雜的為1個半月。但如出現補充偵查情況的補充偵查期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2次,每次補充偵查后辦案期限從新計算。審判階段:一審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審理期為20天。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擴展資料:刑事案件辦理流程1、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還是非常復雜的,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錯,因為出錯就容易產生冤假錯案,給國家機關的形象造成重大影響,也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拘留,大部分都是會被判刑的。
一個人如果犯了法,警察把他投進看守所,頭三十七天,是一個搜集落實證據,完成檢察院批捕的階段,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能夠取保候審,基本判處緩刑的可能大些。
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沒有辦理取保候審,那就只能等著檢察院提審,然后是法院提審,最后就是開庭,開庭后十天左右,判決書才會下來,如果不服判決結果,犯罪嫌疑人有一個申訴過程,但是,大部分的申訴都是沒有用的,都會維持原判。
罪行較輕的,還有那些在看守所關押時間過長的,大多都會留在看守所,在那里干點雜活,如果刑期剩余超過六個月,都會送到各省市的監獄。一般女性罪犯,都會送到省的女子監獄,其他男性犯人,會根據刑期長短,首先送到入監隊,接受一個月左右的入監前的教育,入監隊再根據每個犯人的刑期,搭配送到下屬各個監獄。
目前國內的形勢,只要被刑事拘留,基本都會被判刑,那些極其個別的冤假錯案,畢竟是極少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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