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
沒有固定的時間吧,調查時間7天最長不超過37天就算檢察院不予追究派出所也能以證據不足需繼續調查為由先給你取保然后再調查一年,如果已經調查清楚至少也要在看守所呆半年再開庭也要看刑事的嚴重程度了,就算判了邢你還有其他案子還在調查那也是不會下監獄繼續待在看守所等一切案子都結案了才會正式下監獄
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開庭后多長時間結案,但是對于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這個跟案件性質的輕重有關,光注重法律的規定沒有多大意義。實際上一個人從被拘留開始到徹底結案,可以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程序走到逮捕時,如果因為種種原因暫時走不下去,如果案情不是十分惡劣,往往會采取取保候審來拖延時間,現實中見過取保候審一年兩年的,只要需要,取保候審的期限很隨意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老規矩,先說答案:27.5個月零37天
刑事案件大體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訴階段、審判階段。
每個階段都有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在這里我就不一一列舉法律條文了。直接用通俗的語言跟大家解釋一下一件刑事案子如果把法律規定的時間都用完,會需要多長時間:
立案——傳喚(24小時)——拘留(30天)——檢察院批捕(7天)——偵查期限(2個月)——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1個月)——屬于四種情形經省檢察院延長兩個月(2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2個月)——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補充偵查(1個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再次補充偵查(1個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移送法院,法院審理期限(3個月)——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及四種情形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延長(3個月)——審理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1個月)——繼續審理(3個月)——再次補充偵查(1個月)——繼續審理(3個月)
這就是刑事案件從公安局立案到法院一審判決,法院規定的最長可以持續的時間,大家可以算一下一共能持續多久。我算了一下:一共27.5個月零37天。
為什么不把月份換算成天數呢,因為這就牽扯到有的月31天,有的月份30天,所以不好確定到底是多少天,這就牽扯到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問題了,在這就不再展開了。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我是大臉——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不知道你這個結案是指到終審判決還是開始法庭審理。不過不論是哪個意思,這個過程都有可能比你想像的長的多。這里不普法了,一個取保候審,最長就是1年,之前和之后還有強制措施,還有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很復雜滴。不過一般在公安環節,如最后撤案的話,三年差不多。到檢察環節快的多,但到了法院審判環節,呵呵。
我記得看過一部電影叫《追兇五十年》希望刑事案件在沒逮到犯人時不要結案可以放置優先處理比較嚴重的但絕不要放過任何一個最煩只要犯了罪就要一輩子都要被盯著知道抓住接受審判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復雜程度而定,接到起訴書副本后10天就開庭了。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