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如何發放農民工工資
建筑企業如何發放農民工工資
首先,可以找到項目工程所在地的建委清欠辦,一般項目工程都必須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爭取相關職能部門督促解決。求救無效的情況,可以找工程承包公司或項目工程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要求督促支付拖欠工資,效果不好的情況下,只有委托律師起訴。農民工工資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我在安裝公司干了接近二十年,而且也是經常換老板,都是每月發工資,也就是第二月的二十五號至三十號,月月兌現,年底付清。
不過都是公司直接打工資,老板只要把工天、金額報上去就可以了。
干土建的,一般都是年底結帳,只預支生活費,每個工地都有拖欠工資現象。
去年臘月二十幾,天天有人打110報警,就因為工人工資未到手,有的開車把大門堵上,有的斷電,其他工人不能正常工作,甚至有人爬到塔吊上去,連續五天都有警察來解決,都已經快過年了,都想結帳回家。
國家的政策是不允許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但實際上有些地方并未落到實處。
就算找勞動局,也得有個過程,并不能立即解決,有些人也只能拿到一部份工資,給你欠條,年后補發。
我想要不了多久,這些問題都能解決,有些實際情況需要一段時間磨合。
我去過的地方,目前只有澳門,很少有拖欠工資現象,要放人走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立即放人,找到勞動局的話,會給你半個月的工資,當場付清,拖一天就加一天工資,勞動局會給你作主。
建筑工人的工資按月發放,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
為什么這樣說呢?這個工資按月發放和新冠病毒比起來,小多了吧,但新冠病毒能在短短的二個月內控制下來.工資按月發放,說了這么多年,為什么還是一個問題呢????這是值行深思的一個事情.
關于工資按月發放,ZF制定了很多規章制度,希望用人單位去遵守,希望用人單位按相關制度去辦理,可事實上呢???這么多的用人單位還是我行我素,該怎么樣就怎么樣,還是管不了這個工資的按月發放,為什么???這什么難度會這樣大呢?
我認為:
一、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談薄。幾十年來,施工工地的農民工已經形成了一個工作紀律,平時做的時候,可以不給錢,或者給一點生活費,工作做完后,再給工錢。因為有這個習慣,造成了現在的農民工是配合項目上做假,反正只有工作做完后能拿到錢即可,如是拿不到時再說,如果農民工不配合項目上做假的話,我相信,這個按月發放應該是簡單的事。
二、用人單位遵法的代價太高。按月發放,每個月包工頭都會把工資發到工人手里,不論建設單位是不是有工程進度款付過來,這樣就造成了包工頭的成本增加,當然,如果整個社會都是這樣,那這個成本會計入整本成本的,問題是現在相當一部份項目不這樣做,而又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那增加的這一部分成本就占取了本來應有的利潤,作為一外包工頭,這肯定不是它的首選,所以,能拖就拖,就象建筑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一樣,拖一天是一天。
三、環境使之然。建筑工程本質上是來料加工,就是說建設單位拿錢來后,施工單位買材料,組織人工將房子修起來,建房子的主體還是建設單位,而不是施工單位,出錢的還是建設單位,但幾十年過來后,大量的包工頭為了搶市場,搶項目,拿出來墊資施工的法寶,其實,包工頭的墊資施工也不是包工頭拿錢出來墊,他是不支付相當一部份的材料款及人工費,讓一部份利潤給相應的單位及人員,等到建設單位的付款時間后,再將此款項支付給相應的單位或人員。這種辦法也不是不可以,問題是要建設單位有錢,到支付節點時要支付,如果建設單位沒錢呢???還是支付不了,就造成了拖欠!!!!
所以,這個工資按月支付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
分包不配合提供農民工工資表,他不敢:
現在的分包找總包拿活,一般是交了保證金的,十萬起價,二、三十萬正常。總包要求押錢的目的,就是預防分包中途扯皮擱挑子。況且在前期的施工過程中,分包墊進去了農民工的生活費,和工具、必要材料的開支,只能小心翼翼迎合總包,投資不打水漂。
即使有腦子進水的分包,不提供工資表,農民工轉而找總包,總包如果不解決,引起了農民工的上訪,或是引發了勞動官司,觸動了總包上級公司的信征,公司饒不了總包,所以,總包即使處理起來相當麻煩,搞得不好,還得發放出去一些空響,也不得己而為之:
一、農民工都是總包財務直接打款工資和生活費,通知他們核對打款記錄;二、記時工上交自己記載的考勤記錄,他們相信95%的農民工,不會做假,即使少數個別違心偽造,也能發現一些蹊蹺,經不住盤問;三、對重大疑點記時工,抽查農民工當事人互相印證,造成”總包不是那么好哄的”態勢,把假出勤壓制到最小限度;四、對做包工的農民工,你只要指出你干活的方位和界線沒有爭議,總包就有專業人員,根據圖紙算出總量,單價方面基本上遵循農民工和分包的約定;五、也能給分包的具體管理人員下死命令,以不給他(她)打工資款相要挾,逼其交出手中的考勤和分包班組的細節記錄;六、出勤、量單和借支加減乘除,余款打進工資卡。
因為現在的財務制度,是總包打農民工的工資款,分包只有知情權沒有發放權,高度堵住了分包的卷款逃路,分包想以不提供工資信息作難總包,總包有辦法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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