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而約定為個人債務有效嗎?
題主的意思可能包括了兩種可能:一是,在夫妻內部,約定某某債務為個人債務。二是,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現分析如下:
1、夫妻內部約定對外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就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而這種約定,對于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當然也可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這種約定也是有效。但是,這種約定,并非當然產生約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對于夫妻之間的這種約定是明知的。否則,這種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約定,其所負債務人為個人債務的。這種約定是有效的。因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將可能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實際上是債權人對于自己的權利的放棄。因為,他本來可以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清償該筆債務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這種權利,說到底還是民事權利。既然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主體就可以予以放棄。
3、關于“為逃避債務而約定”的問題。題主的這句話,實際上是指行為人的動機問題。根據民法理論,動機問題一般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上述分析,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其約定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樣的。
無效。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這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則的體現,合同只能約束契約雙方,而不能約束第三方。因此共同債務始終是共同債務,除非經過第三方的同意。為逃避債務而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其實就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