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第三條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見,夫妻一方舉債并不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且對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舉證責任由夫妻另一方變為債權人。因此,在此類案件中,需要重點審查借款的來源、使用以及對于家庭生產、生活的貢獻。
如果債務是為家庭生活支出了那就應該是共同債務,如果個人消費了那就是個人債務
我認為應該是個人的債務,當然,另一半如果愿意承擔那是另當別論.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
如果既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沒有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那么該債務只能視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既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沒有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那么該債務只能視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