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可以不出庭嗎
這些年,每個周末都能看到好幾對新人結婚,熱熱鬧鬧的一團喜氣,但只見新人笑,誰聞舊人哭。城市里也處處可見傷心人。從事法律工作的這幾年,離婚案件算是比較常見的糾紛類型了,目前為止,我就只代理過一件雙方和和氣氣調解離婚的,為了孩子,雙方都做出了讓步與妥協。其他的,但凡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啊,五臟六腑可說是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了,彼此都不愿意看對方一眼。到開庭時,自然也不想出席了,反正有律師呀,可離婚案子不比一般的糾紛,他特殊呀,老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一個家庭的分崩離析涉及到很多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國家必然也是非常慎重的,所以,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關于不出庭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你看,不到萬不得已,離婚雙方都是要親自出庭應訴的。那這個萬不得已是什么呢?
什么是“特殊情況”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上面講到的“萬不得已”“特殊情況”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那就只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于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了,具體包括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打個比方吧,一方在開庭前出國了無法回來,一方有重病還在外地住院,那就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了,可以將事先把自己是否要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問題都寫在書面意見上,開庭時由律師交給法院。
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離婚不是小事,不可任性而為,法庭也不是兒戲,如果沒特殊情況執意不出庭,可能面臨如下后果:
1.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當然,離婚不是欠款不是違約,雖然是社會小單位的事,但也絕不是小事,法官如果不親自跟雙方溝通,不了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是無法確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而徑直判離的。所以,他為了離婚雙方的利益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護,也不會輕易的就缺席判決,還是會采用各種審慎的方法去盡量解決一方不出庭所可能帶來的問題。
現在,你知道訴訟離婚,可不可以不出庭了吧。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所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要出庭,除非有特殊情況。另外,有些離婚案件的被告可能基于不想離婚,而故意不到庭,這種情況,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的時候會通知被告,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會拘傳被告,如果被告人仍不到庭,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缺席判決或者公告送達。總之夫妻離婚,一方想以此種方式來逃避離婚或者限制對方離婚,是達不到目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本條是關于離婚訴訟中出庭人員的特殊規定。一般來講,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后果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本條對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要求當事人原則上仍應該出庭參加庭審,除非“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因為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系,與當事人有更緊密的聯系,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同時,法律允許有例外,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根據法條可以不出庭,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不用出庭,但是對于離婚訴訟,民事訴訟法有特殊的規定,除了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因為離婚訴訟涉及的是當事人的身份關系,法律對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會有嚴格的要求,遠不同于只有財產關系的訴訟。但如果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附相關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是否出庭,首先區分在訴訟地位上是原告還是被告。
一,原告。
1、如果是原告,因為離婚案件涉及到人身關系,在庭審的時候規定是必須到庭的,否則會按照撤訴處理,這是個較為嚴重的后果,因為一旦撤訴,就需要等待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訴訟。
2、例外情況下,原告可以不出庭。(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二、被告。
1、被告若是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有時候往往會面對不利的判決結果,所以建議仍要積極參與庭審。
2、若是被告提起反訴。此時不出庭,則反訴部分按照撤訴處理。
離婚案件中如果不出庭,法官沒法當庭查明你們的感情是否破裂,在不能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是不會缺席判決的。當然你如果給法庭提交了關系破裂同意離婚的申請,經法官確認查明后,準予離婚的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一般法院會要求離婚訴訟當事人本人出庭。(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
本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下。
假如是作為原告,自己不出庭基本上不會判離婚(除非有不能到庭的充分理由),即使請有律師代為出庭。因為這很難讓法官確信起訴離婚是原告本人的真實意思。法官也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核實,直接按撤訴處理更省事且無風險。
作為被告不出庭,情況則復雜點。不出庭又不提交書面答辯狀的,法院一般判不離。不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狀的,法庭核實答辯意見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判離或不離。對方已經是第二或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是否出庭、是否提交書面答辯狀都不重要了,一般都會判離婚。因為法院不可能讓你這樣久拖對方。
原則上可以,但我建議你最好出庭,因為夫妻之間的事,只有你們自己最清楚,我建議你最好找足證據,如果想知道細節 ,可以私聊我,希望我的建議能給你幫助,因為我也是起訴離婚,路已經走過了,應該比你知道的多點。
離婚訴訟中需要根據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進行區分對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第二,沒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