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離婚法: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民政部介紹,原來離婚登記辦理程序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初審、受理、審查后,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就可以發給離婚證件。
這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修改以后,離婚登記程序由過去的四步增加了一步,就是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30天?,關于30天的計算,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30天的計算是從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以后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么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要么兩個人在一塊生活。這一規定主要是為草率離婚的、沖動離婚的這些人增加一個門檻,婚姻冷靜期也有利于雙方妥善安置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那么離婚冷靜期是什么?咋個“冷靜”法?
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條款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為什么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一聽到“離婚冷靜期”,很多網友立馬提出質疑:“這是在干涉婚姻自由嗎?”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后“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甚至出現了“深圳離婚預約一號難求”的現象。
△5月15日的廣東省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顯示,自即日起到今年6月16日,深圳市各區的離婚剩余預約量均為0。
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沖動型離婚,并且它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據中央政法委披露的一起案例顯示,離婚訴訟案中的兩位85后上訴人只經歷了短短一年的婚姻,有一個乖巧可愛的女兒。
在開庭后調解中,調解員了解到,他們沒有原則性矛盾,情感也沒有完全破裂。這對85后小夫妻,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生活瑣事亂了方寸,又在父母的過度干預下慌了手腳。沒有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兩人在調解中都冷靜了下來。
最后,丈夫和妻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
調解是“最后的剎車”,可不是每次“剎車”都能攔住奔涌向前的“火氣”。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沖動離婚的現象。
一旦遭遇重婚、家暴、遺棄等情況,咋辦?
離婚冷靜期還沒開始實施,可是有人已經對此動起了壞心思。
網友提供的例子包括揮霍財產、轉移財產、仿造債務、家庭暴力、婚內出軌等,一旦遭遇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變成“窗口風險期”嗎?
其實,訴訟離婚并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于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
在調離的過程中,也一定是經過調解雙方,就是否離婚、是否這個孩子歸誰撫養、債務怎么清償等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接受了、執行了,才能夠真正地做到案結事了。
在調離時會產生“久調不決”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的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調解的時間做硬性規定。此外,離婚涉及感情問題,人就容易激動,往往就需要緩解一下雙方的情緒,從而導致很多離婚案件時間拖得比較長。
對于“久調不決”的情況,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以2019年8月受到廣泛關注的“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樓事件”為例,小燕婚后遭遇三次嚴重家暴。2019年8月13日13時38分,前夫突然闖入小燕所經營的服裝店,開始毆打小燕,她才從自己經營的服裝店二樓跳下,后被緊急送往醫院。
此后,警方認定小燕左眼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竇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立案調查。調解過程中,男方不僅以孩子還小為由,不同意離婚,還多次為自己的家暴行為辯解。
但最終,從今年6月5日網上立案,到7月28日拿到離婚判決書,這起離婚官司前后歷時不到兩個月,卻在輿論發酵中被貼上了“離婚難”的標簽。
小燕:
當時就根本就容不得我去跟他說一些話,或者說我看他,我要跳樓看他的反應,當時就想到我得活著出去,我才會從二樓跳下來。
對于類似于小燕這種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專家表示,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應當注意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盡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沖動離婚的人一劑后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關于“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相關內容已經介紹完了,林律師的看法是: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也保障離婚自由。但是,生活中沒有100%完美的婚姻,法律上也沒有100%完美的離婚程序。離婚冷靜期,“冷靜”二字考驗的其實是雙方對婚姻、對人生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