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有什么辦法能盡快終止婚姻?
夫妻離婚可能是最讓人頭疼疼的事情了,無論是多么曾經甜蜜的夫妻,一旦進入離婚程序,雙方就會變成吵架機器,天天吵架,月月吵架,把夫妻感情都吵沒有了。
并且很多夫妻離婚都會面臨一個問題,有的夫妻是一方很想離婚,不想再忍受另一方的所作所為,對婚姻無法在忍受下去。有的夫妻是雙方都對另一方不滿意,大家不停的爭吵,隨時都可能會去辦理離婚手續。有的夫妻一方有了外遇出軌行為,或者有家暴賭博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婚姻無法繼續下去。
鐘濤律師辦理過大量離婚案件,很多當事人最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做到快速離婚,并且爭取離婚時分割利益最大化。當然了,離婚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為夫妻確實過不下去,有的是因為找好了下家想快速離婚組建新的家庭,有的是想擺脫家庭暴力,有的是想早點離婚好平靜的生活,總的來說大部分離婚的夫妻都想要速戰速決,不想拖太久,同時又想爭取利益最大化,那么,請問鐘濤律師,有沒有辦法能夠幫助到這些當事人達到目的呢?
一、離婚的兩種方法。各有利弊。
協議離婚。在中國,如果夫妻雙方完全協議一致,可以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當場簽訂離婚協議,發放離婚證明,這個是最簡單,快速的離婚方法,任何離婚方式都不如中國的民政局協議離婚來的快,快速有效,人見人愛。而且,經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效力較高,對方不容易推翻,如何對方違反離婚協議,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
訴訟離婚。入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 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向法院起訴, 要求離婚,法院肯定法律規定,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確實破裂無可挽回,那么判決強制離婚,如何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破裂程度,那么駁回起訴,不準離婚。
二、其實,離婚問題之所以復雜,因為他涉及到不光是男女婚姻的解體,還面臨夫妻財產流失,要被另一方分走一半的風險。
還有就是安穩舒適的日子解體后一去不復還,還有子女面臨失去父母一方的風險,很多夫妻其實感情已經沒有了,但是為了孩子的成長,還是搭伙繼續過下去,還有原來外人眼里美滿的夫妻關系,面臨解體導致失去面子,當然了最最重要的一條還有就是夫妻雙方的個人性格選擇,有的人結婚了,無論過的如何,也要湊合下去,這屬于猶猶豫豫優柔寡斷性格。
三、面臨離婚時對方的各種拖延不配合種種做法,要想做到快速離婚,只能做到快刀斬亂麻,及時委托律師起訴法院,強制推進離婚進程,通過法官做離婚調解談判工作,邊打官司邊談判,掌握時間進度主動權。
在離婚案件中,這就是一樣戰爭,離婚案件歸納起來就是和對方戰斗到底,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而要贏得戰爭,是需要強硬手段,起訴法院讓對方知道你不是說著鬧著玩,是認真想離婚的,同時又隨時歡迎對方進行談判和談,不放過和平協議解決的大門。以打促進和談,以起訴促進協議離婚的可能性。當然了,萬一協議和談不成,就做好訴訟判決離婚的心理準備。
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行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是正常的,當夫妻感情褪去,剩下的離婚就純粹變成利益之爭了。不管對方嘴上說無所謂,夫妻財產肯定一人一半,但是內心里是覺得想爭取自己獲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恨不得對方凈身出戶,雖然凈身出戶法律上不可能是支持的,都是對方總是想通過給你的離婚之路添加一項又一項的障礙,加大自己的籌碼,讓你知難而退,主動放棄部分利益,從而獲得利益的。這也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謊言“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吃虧”,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為對方會讓你感覺,是你主動要離婚,那么我肯定不配合你,故意拖延不辦理,那你要想快速離婚,必須拿出條件來和我進行交換,讓我滿意了我就配合你離婚,而如果根據法律規定,這些條件利益本來是你應該得到的,根本不需要放棄,可是你又不想陷進法院離婚程序的漫長耗時間中,所以才主動放棄的。以利益來換取時間的加快。當然了,在你自愿放棄之前的日子里, 雙方出于斗智斗勇,心理狀態博弈過程中,心態較量也很重要,和戰爭一樣,也屬于意志力的比拼。
【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