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擔保借款多久失效?
這個問題應該說是給別人借款提供擔保,擔保責任什么情況下免除。
擔保有風險!生活中,有不少人都為他人借款做過擔保。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本息,都皆大歡喜。如若不然,作為擔保人在一定期間內自然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其次,擔保人提供擔保有兩種保證方式,分別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梢姡WC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再次,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附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籠統,“擔保什么時間失效”,筆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就理解成擔保人什么時間之后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吧。這個問題分為兩個階段: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保證期間與擔保責任的關系
提供過保證的人都應該知道,在與債權人簽訂合同時都有一個保證期間。這個保證期間是用來干什么的。其實有很多人是稀里糊涂的。筆者在此仔細解釋一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是具有或然性的,因為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會清償債務,只有債務人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時,擔保人才會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對于擔保人來說,債務人是否清償就決定了債權人會不會找他承擔擔保責任。由于債權具有相對性,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是否清償了債務,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知道,擔保人一般是不知情的,由于他不知情,那么他就對自己是否承擔保證責任不明確,就會導致其在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擔保人可能無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因為要隨時準備一筆錢,等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清償的時候來向他主張擔保權利。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一直存續下去,對擔保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當前國家鼓勵交易、繁榮市場的政策方針。那么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保證期間就被創設出來,即債務到期后,由于擔保人不知道要不要承擔責任,權利義務處于這種不確定狀態十分不利,這個權利義務不確定的狀態不能一直持續下去,需要有個時間限制,因此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好,債務到期后,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內及時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人責任,讓擔保人的權利義務狀態確定下來,如果你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推定債務人已還清,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上文描述,筆者應該了解,保證期間的存在,是為了讓債權人及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讓擔保人的權利義務狀態確定下來。故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擔保人主張,那么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擬定為債務屆滿后六個月,但有例外,即如果擔保人約定“直到債務被完全清償之日”這樣的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已改為三年,此處筆者認為也應改為三年)。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保證期間不會中斷,即約定了多久就是多久,不會因為雙方約定之外的其他事由而延長。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
二、訴訟時效與擔保責任的關系
上文講到,如果債權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話,此時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確定了下來,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建立起了一個保證債權債務關系,通俗地講,就是確定擔保人也欠債權人錢了。此時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了。即如果債權人在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三年之內未向擔保人催要,擔保人就獲得了時效抗辯,可以據此主張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此時也可理解為您所說的“擔保失效”。但是,其與保證期間不同的是,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止、中斷也就是說可以隨著債權人的催收,不斷地延長。
法律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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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題目,題目問得并不是太準確,確切的說,擔保時間的失效應當指的是擔保期間的問題。
所謂擔保期間指的就是,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一個期限,當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在此期間范圍內要求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權人超過了期限沒有向擔保人主張,那么該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擔保期間,如果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那么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責任則失效。
另外,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限,但是該保證期限約定的不夠清楚或者明白的情況下,有可能視為約定不明,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例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限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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