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法對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條件予以明確和限制,收養的程序予以賦予強制的效力。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都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而制定的法規。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 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長沙律師解讀:已滿十四周歲的,收養行為無效。不符合上列1-3情形的收養無效。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 孤兒的監護人;
2. 社會福利機構;
3.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長沙律師解讀:不符合送養人的送養行為,收養行為無效。簡單說就是無權送養人。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無子女;
2.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滿三十周歲。
長沙律師解讀: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收養行為無效。具體條件1-4,只要不滿足之一,則收養行為無效,需要同時具備才符合收養人條件。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長沙律師解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條件放寬,但仍符合其他條件,否則收養行為仍無效。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長沙律師解讀:收養多名子女,收養行為無效。有例外情況。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長沙律師解讀: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必須四十周歲以上,否則收養行為無效。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長沙律師解讀:生父母單方送養,收養行為無效,必須共同送養。有例外情況,但需證明。
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夫妻共同收養,否則收養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長沙律師解讀:送養、收養行為必須自愿,否則收養行為無效。年滿十周歲的被收養人,必須征得其同意,否則收養行為無效。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長沙律師解讀:收養行為無效,因為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做出送養行為無效。但有例外情況。說明:此時送養人和生父母不是同一人。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長沙律師解讀:監護人送養孤兒,沒有征得其撫養義務人同意,則收養行為無效。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長沙律師解讀: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放寬,不符合條件的收養無效。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長沙律師解讀:收養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收養行為無效。
按照規定應公告的,沒有公告,收養行為無效。
全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收養行為才有效。收養法是比較苛刻的法律,全部是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不符合則無效。
手續合法的收養,具有法律效率,否則無效!
合法收養相關手續,收養人想要收養子女,首先要符合收養條件,然后辦理相關的手續,才能進行合法收養。收養子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審查、登記這幾個步驟。
一、收養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1、基本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5、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應征得被收養人同意。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合法收養需要哪些手續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不同收養情況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收養社會棄嬰
(1)無子女證明;
(2)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
(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6)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7)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
(1)父母死亡證明;
(2)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5)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6)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養意見;
(3)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特困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5、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親屬關系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6、收養殘疾兒童
(1)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準);
(2)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5)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6)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7、收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3)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證明及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8、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旅游證);港澳臺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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