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怎么處理
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怎么處理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法院可以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條件中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僅僅要求被告明確、確定,雖然被告不適格是程序上的問題,但只有經過案件受理并實體審查后,才能發現被告是否正確,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最高法《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參照該條的規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體不適格,一般應當在立案審查中發現,然后裁定不予立案。
但是司法實踐中,也經常有原告不適格而仍立案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一般由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做法是經審查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做法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
劉某將自己所有的單位集資房賣給黃某。但由于政策限制沒有及時過戶。后黃某又將該房賣給張某。現該房屋由被告張某居住使用并持有房產證。現劉某認為,黃某無權將房屋再次出售給張某,故張某對房屋既無所有權,亦無使用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房產證及房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劉某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而他提供的證據既不能證明自己對爭議房產擁有所有權,也不能證明與張某之間的主體法律關系,因此,劉某作為原告方起訴屬訴訟主體不適格。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中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若人民法院還未受理,則應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則應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你好!
原告不是適格主體,就是這個案子原告沒有權利起訴。
打個比方吧:比如原告聽說某人欠原告朋友的錢,而這個朋友去世了,生前也沒有委托原告去起訴某人。所以原告本人如起訴某人,他就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中原告主體不適格,法院會駁回起訴。
什么主體不適格?
針對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裁定駁回起訴,由適格的當事人另案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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