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離婚房產糾紛?
一是離婚時雙方協商房產的處理,這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最經濟的方式,雙方好合好散。
二是婚內購房時,明確是屬于個人房產和還是夫妻共同房產,并對共同的部分明確份額。如果是個人房產應當保留好購房款支付憑證,或雙方協商同意的協議。
三是婚前購房,并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部分的房產則為個人婚前房產,最好是已經還清貸款,如果還需要還貸,則應當用個人財產進行還貸款,否則房產增值部分仍可能發生爭議。
四是夫妻間簽訂有婚內財產協議,對有關房產進行過區分和明確,離婚時可依據協議處理,協議生效的時間應為簽署之時,而不要離婚時進行分割。
五是婚內簽署忠誠協議,明確婚內財產、債務的安排,并對房產的歸屬和份額進行區分,忠誠協議應當明確,注意不要表述為離婚時怎樣,否則未生效。
六是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無論是自購還是父母出資,都應當保留好購房款來源的憑證,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比較清楚的進行舉證,法院通常會根據房款來源和貢獻大小進行平衡判斷進而合理的區分房產份額和歸屬。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辦理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就難以進行
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果婚前沒有進行財產公證,可以結婚后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如果沒有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在離婚時與對方商議,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提前協商分割,這樣就可以避免產生糾紛了。
【問題一】婚后父母想出資為我購置房產,
欲使其成為我的個人財產,需要保留哪些證據
市民李女士來電稱,自己剛,婚房是婆家準備的,房產證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如今,她的父母想出資為她購買一處房產。她想知道這套房子能否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如果可以,需要保留哪些證據。
【律師解答】
依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明確約定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在時仍屬于個人財產,并明確規定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 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于上述情況。對于李女士來說,其需要保留父母出資的相關證明,諸如銀行匯款憑證、購房期間與父母簽訂的贈予 合同(可作公證)等。
【律師提醒】
此類案件如果沒保留證據,將難以認定房產到底由誰出資,對方有無出資等問題。出資方可保留銀行存款、取款、轉賬等憑證,在整個購房交易過程中盡量不采取現金方式,保證資金來源有據可查。
【問題二】有關房產的條款可以反悔嗎
市民陳先生來電說,自己離婚兩年了,當初和前妻簽離婚協議時,約定房子的產權歸他,但前妻享有永久居住權,等兒子18歲后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雙方都不能買賣該房屋。如今,陳先生準備再婚,他想問問,他是否可以不讓前妻繼續住那套房子。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應當遵守,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前妻在離婚時已經對房產的分配進行了約定,居住權由其前妻享有,所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
【律師提醒】
夫妻在時,雖然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但雙方簽的離婚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辦理成功,雙方的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無法定事由雙方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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