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比例
子女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比例
1、如果上述財產都是你父親的遺產的話,后妻和女兒應當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
2、但是注意,如果上述財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將該夫妻共同財產先分給后妻一半,剩下的一半作為父親的遺產由后妻和女兒繼承,一人一半。
3、關于父親的存折,可持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等文件到公證處公證后,持公證證明到銀行辦理相關事宜。
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標準是多少?將在本文中為您作權威解答。
一、遺產繼承順序
1、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2、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遺產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獻,我們可以看到:當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繼承人應當享受合法繼承權,而死者未立遺囑則啟動第一繼承順序,當沒有第一繼承人時則啟動第二繼承順序,因此在法律當中明確了家庭成員與死者之前繼承順序的地位以及比例,從而保障遺產的公平分配,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保護,若大家有需要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專業權威的法律咨詢服務。
婚后購置的房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女方死亡后,發生財產繼承,男方和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1.房產50%屬于男方,50%屬于女方;
2.女方的50%為男方、四個子女均分,即各得10%
3.綜上,男方占有60%房產,4個子女各占10%
日出東南隅,照我秦氏樓。
日出東南隅,照我秦氏樓。
芳菲歇去何須恨,夏木陽陰正可人。
白毛浮綠水,紅掌撥清波。
首先屬于爹媽財產是婚后共有財產,一人一半,各占50%
老頭先過世,先看老頭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依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屬于老頭那一半財產,按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
假設老頭爹媽都去世,只有老太太和三位子女在世繼承,
那么,老太太就有了62%左右份額,其他三位子女各占12%,。
老太太書寫遺囑,指定一個孩子繼承屬于自己財產,那么,老太太的62%就有指定繼承人繼承,
那位指定繼承的子女,就有自己的12%,加上老太太的62%,合計74%,
其他子女2位,各自擁有繼承老頭的12%左右,
繼續追蹤熱點,洞悉法律背后的財富傳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遺產收歸國有
有沒有想過,如果去世后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怎么辦?
根據近期的一份報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臨了這個問題,本案也一不小心成為大連第一例認定無主財產的案例。
老人生前離異且無兒無女,一直在集體宿舍居住。從2003年4月開始,由社區派人照顧看護老人。期間,社區也未聯系到其近親屬,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萬余元的銀行存款。
在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向法院申請將存款認定為無主財產。法院受理后適用特殊程序審理,先登報發布了無主財產認領告示,由社區繳納了公告費。在公告期一年內,無人認領涉案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占武的遺產扣除公告費后的余款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并不意味著都像徐老先生一樣面臨著財富無人繼承的情況。在收歸國有之前,會有幾種可能的繼承方式先行。
《繼承法》第5條規定,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包括四種:法定繼承、遺囑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如果同時存在這四種繼承,那么按照效力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倘若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話,財產會被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他們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獲得財富的。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老人可能沒有獲得兄弟姐妹們的養老幫助,卻要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或者有部分遠親提供了養老幫助,卻因不屬于繼承人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樣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該何去何從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處理結果一樣,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而收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徐老先生雖然無兒無女,但幸運的是獲得了社區的養老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對獨身老人來說,因為沒有繼承人而導致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無主認定以前,還有好多條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獨身老人的傳承之道
獨身老人在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財富傳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證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質,把財富傳到向他們給予幫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樣能獲得社區的幫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馬路對面卻雙雙離世多日無人知曉。對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選擇獨身的前衛人士而言,有下面幾種法律工具可以幫助他們: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幫助獨身老人安享晚年。遺贈扶養協議比遺囑效力要高,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合同,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后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或許稍顯無奈,但對獨身老人來說是有價值的財富傳承方式。因為他人能夠在老人生前進行扶養照顧,保證老人獲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質量的養老生活。而且,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約定。
其次,贈與合同和遺囑也是很好的傳承工具。在獨身老人生前,可以通過贈與協議將自己的財產部分或者附條件贈與給與他們幫助的人。同時,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既能達成親人間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繼承人及生前的單位、居委之間產生遺產繼承的糾紛。
謝謝邀請,今天題主提道,母親留下來的遺產子女應當怎樣分配?母親留下的材產,也可以說是兒女的共同材產,在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說是兒子的材產,或是女兒的丨材產,比如母親老了,需用扶養老人,單方一人一切費用不官不問,那就是不要材產也是不行的,農村從古代說起一般都是把材產留給兒子的,在近時代發現有的母親是福婆材產很多也應該子女何禮的分配。祝友友們天天好心情。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子女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比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