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沒有打人怎么處理
尋釁滋事沒有打人怎么處理
依我之見:警方經一個月調查確立為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這很正常‘’。
為什么?很顯然此人已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本人試從刑事法理和刑事政策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提問者敘述‘’因口角與人打架,并未打成輕微傷‘’,這一行為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呢?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可能提問者誤認為一次口角打架怎么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了呢?關健之點在于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什么是情節惡劣呢?
根據‘’兩高‘’二○一三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所謂‘’情節惡劣‘’,是指多次、持械毆打他人,毆打老弱病殘丶精神病人丶殘疾人丶乞討人,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均可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二,對照‘’兩高‘’司法解釋,我們再來看一看本案例中的嫌疑人是否已進入情節惡劣之列呢?如果僅僅孤立地看這一次打架至人輕微傷,的確不構成犯罪,‘’但是‘’一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毆打他人之前已經‘’多次‘’(三次以上)在村社、社區丶城鄉市場丶社會上打架斗毆的;如果此次打架中持管制刀具丶棍棒等毆打他人的;如果這一次毆打的老弱病殘孕、;如果這次打架參與人數多、且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這一系列的‘’如果‘’,參與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去對號入座,如果你劃入之列就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自然就構成犯罪了,公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就一點不奇怪了。
自二○一八年二月中共中央丶國務院發出在全國范圍內用三年時間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其中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尋釁滋事犯罪就屬于‘’惡‘’的范疇,對于在村社、社區丶城鄉市場稱王稱霸的‘’歪人丶惡人‘’就是這次專項斗爭的打擊重點。把犯罪嫌疑人打架傷人放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來認識和定性,警方的刑事立案追究僅僅此次打架致人輕微傷但結合其他情節就屬‘’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犯罪就能理解了,所以警方的行為是合法正確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尋釁滋事這個罪名延伸范圍很廣
公共場所毆打,辱罵他人,影響社會治安,損壞公私財物,影響他人工作,聚眾鬧事等等等,很多行為都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入刑,所以法醫驗不出傷也可以按照刑訊滋事處理。
如果是因為單個雙方打架被警方按尋釁滋事罪拘留,家人應立即與對方協商盡可能的得到對方的諒解,在得到對方諒解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被批捕。
如果公共場所聚眾斗毆那就得有警方根據具體調查情況定性,也可以咨詢律師取得他們的幫助。
是否輕傷不是唯一的裁量標準。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尚未達到上述刑事追訴標準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動機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毆打無辜的特點。要不要定罪要看受傷的情況、認罪態度、是否初犯等,如果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也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那就沒有罪不罪的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尋釁滋事沒有打人怎么處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