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婚內財產承諾書怎么寫
部分夫妻在結婚初期,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和維護自己的婚姻會擬定婚姻承諾書,其中就有要求放棄婚內財產,凈身出戶的。那么在日后離婚時,這類承若書是否有效呢?放棄婚內財產承諾書怎么寫呢?
首先,“凈身出戶”并非標準法律術語,因此法律上對于“凈身出戶”的定義并無明確規定,百度百科中的說法是: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當然,我們可以為了心里安慰,夫妻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可以擬寫協議,但要注意這五類協議無效。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時“忠誠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必須要采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忠誠協議就是無效的,雙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一切判決將交由法院宣判。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協議內容應該是合理合法的,關于財產的分配也應該是在合理的范圍里。比如說,協議約定男方保證不與前女友有任何聯系,否則就給女方簽訂一張10萬元的借條。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聯系”就不合理,有強烈的主觀性,其次,簽訂借條的財產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條(借貸關系并不真實存在)不是在真實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
3、“忠誠協議”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范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于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么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即財產分割并非協議簽訂的本意。比如,在一次爭吵過后,為維護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簽下一份協議,稱婚后一切財產都無條件給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為什么事情離婚,趙某都凈身出戶,財產自動轉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協議證明。這樣的忠誠協議在后來就沒有被支持,因為出具承諾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睦,為了穩定關系,而不是為了對婚后的財產進行約定,其有關財產的承諾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故此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5、協議并非自愿簽訂
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于約定婚后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簽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么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