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婚的婚姻怎么處理
法律上規定,對于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情況都被判定為無效婚姻,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脅迫的婚姻才是可撤銷的婚姻,因騙婚均不屬于上述情況,故此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來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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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騙婚呢?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騙婚人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形式,其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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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但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鉆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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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的婚姻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基本沒有感情可言,因此可由這一點提出離婚。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呢?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因此在這里小編建議平時購買東西的發票不要丟棄,或者以拍照的方式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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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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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在多項調查中,男性和女性騙婚的原因也不同,通常男性騙婚多為同性戀,我國有近數千萬男同性戀與女性結婚;而女性原因較多了,比如由于家境貧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后,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以蒙騙的手法實施婚姻詐騙,對被騙者揚言自己是獨身或者離異、丈夫已故等,來獲得他人的同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