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出獄是什么意思
保釋出獄是什么意思
保釋出獄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
1、我國沒有保釋的規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服刑人員可以保外就醫,對于可以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在《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中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on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并發癥,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于60mmHg,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并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癥、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于兩次。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癥、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癥、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癥、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癥、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癥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或合并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癥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仍有明顯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的表現;2.心功能三級;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型性室早、新發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纖顫、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癡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并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后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形成反復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療后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后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后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后遺癥,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并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注釋: 1.本范圍所列嚴重疾病診斷標準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制定并下發的醫學診療常規、診斷標準、規范和指南。 2.凡是確定診斷和確定臟器、肢體功能障礙必須具有診療常規所明確規定的相應臨床癥狀、體征和客觀醫技檢查依據。 3.本范圍所稱“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是指臨床上經常規治療至少半年后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 4.本范圍所稱“反復發作”,是指發作間隔時間小于一個月,且至少發作三次及以上。 5.本范圍所稱“嚴重心律失常”,是指臨床上可引起嚴重血流動力學障礙,預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現成對室性期前收縮、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縮、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室性期前收縮有RonT現象、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心室撲動或心室顫動等。 6.本范圍所稱“意識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遷延性昏迷1個月以上和植物人狀態。 7.本范圍所稱“視力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患眼低視力2級。 8.艾滋病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診斷依據應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WS293–2008)、《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等技術規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動性結核病、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馬尼菲青霉菌病、細菌性肺炎、新型隱球菌腦膜炎等六種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住院標準應符合《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個艾滋病機會感染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2]107號)。上述六種以外的艾滋病機會性感染住院標準可參考《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及《實用內科學》(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險性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20號)進行評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現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壓、休克,甚至發生心搏驟停。按發生部位和發病過程分為左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現心功能不全癥狀后,其心功能可分為四級。 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者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于日常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癥狀,靜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絞痛。 11.高血壓判定:按照《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執行。
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首先要搜集證據,但無權對嫌疑人進行審判,因為審判是司法部門的職權范圍。從警方搜集證據到移交法庭審判,其間往往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警方拘押嫌疑人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在把嫌疑人送交法庭之前,不得不釋放嫌疑人。那么,嫌疑人趁此機會逃走怎么辦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產生了保釋制度。 美國法律規定,在嫌疑人出庭受審之前,只要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釋金,保證一定準時前往法庭接受審判,就可以回家了。除非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嫌疑人不準保釋之外,一般嫌疑人都可以保釋回家。如果犯罪嫌疑人按時出庭受審,當局就返還保釋金。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規定,不得對有權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課以過重的保釋金。 保釋金可以是現款,也可以是其他財產,甚至可以是房地產,或者是家屬親戚的財產。如果被告不準時出庭或者違反司法部門的其他命令,當局就可以把保釋金全部沒收。司法部門在決定保釋金數額的時候,要考慮犯罪嫌疑人對損失保釋金的承受程度,也就是說,嫌疑人繳納多少保釋金,才會由于不愿損失保釋金而準時出庭受審。 因為在法院宣判之前,不能說一個人就是罪犯,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可以交納保釋金暫時先出來,等待法院審理。罪行越重,保釋金就越高。如以后審判下來判有罪的,再去坐牢服刑。 但是涉嫌嚴重犯罪、暴力犯罪的、有可能潛逃的,也是不得保釋的。 其實這項制度和我國的取保候審是相似的。
不干涉別國的內政是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人家的事情如何處理一定會有人家的法律依據或“家規”。
保釋犯人的職業。
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在資本主義國家,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并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
根據韓國媒體報道,當地時間六日韓國法院批準了前總統李明博的保釋申請,這也就意味著在被監禁三百四十九天的前總統李明博終于可以出獄了。既然李明博可以因病保釋,那么樸槿惠是不是也可以做到同樣的事情,也可以因病出獄呢?
從雙方的病情、刑期、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樸槿惠并不能和李明博相提并論,李明博可以提前因病獲得保釋出獄,但樸槿惠不行。
對于李明博來說,他本來就離出獄不遠,在文在寅難以阻攔的情況下,自然不介意順水推舟、為自己搏個好名聲
首先李明博的羈押期限馬上就要到期了,根據韓國關于嫌疑人羈押的相關條例,李明博的羈押期限只剩下一個月左右。
到那個時候,李明博不用保釋也可以光明正大的出獄。
即便文在寅可以用更換法官的方式拖一拖,但那也拖不了多久。
其次,韓國檢方起訴李明博的罪名雖然很多,但都是金錢問題,而且也都沒有鐵證如山的證據。一審結束之后,李明博拒不承認罪名,所以他的案件還要二審。因此,雖然李明博的罪名不少,一審也判處了十幾年刑期,但是李明博并不需要服刑。
正因為李明博還不是罪犯、也沒有已經落實任何刑期。所以,一旦基于嫌疑人的羈押結束,目前還不是罪犯的李明博自然有權出獄,文在寅領導的韓國政府就是再不甘心,也要依照規定把他客客氣氣地放出去。
結合以上兩點,既然文在寅本來就難以阻止李明博出獄,還不如提前把他放出去,還能洗刷一下自己政治清算的“污名”。
對于樸槿惠來說,她本來就出不去,文在寅政府也不愿意放過她,自然不會松手、讓她得到任何保釋
首先,樸槿惠的羈押剛剛被延長,審理的日子還久著呢。其次,樸槿惠已經有兩年的有期徒刑落實了,她不僅是親信案和受賄案的嫌疑人,而且還是因干涉選舉案被判處刑期的罪犯。即便她的案件審不完,文在寅也可以讓她一邊服刑一邊被審。
從這個角度來說,樸槿惠已經被文在寅壓死了,不可能有出獄的機會。
此外,還有一個不太關鍵,但是也有一些影響的因素是:李明博是呼吸系統有問題,有突然死在獄中的風險;而樸槿惠只是腰部和關節偶爾會有疼痛,并不會危及生命。
對于李明博和樸槿惠這樣的頂級政治犯來說,一旦他們在獄中暴斃,現任總統難免會受到非議。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文在寅不敢不放李明博,但是可以不理樸槿惠。
@ 因腰部問題被抬走急救的樸槿惠
正因為兩者有些諸多不同,所以李明博可以回家或者去醫院修養,但樸槿惠依舊不行。也許只有黃教安上臺之后,樸槿惠才能回家。
注:李明博早在一月就提出了保釋申請,看來韓國政府對于是否“釋放”李明博,也是考慮了相當之久。也許是受黃教安的影響,文在寅不敢在在野黨面前暴露任何一絲問題、不想留下任何一絲隱患,所以才放李明博出獄吧。
畢竟,享有前總統身份的李明博萬一出事,文在寅肯定會受到巨大的影響。
樸槿惠并不享有前總統身份。
注:韓國法院可以說是文在寅開的——首席大法官是文在寅動用總統權利,破例提拔的嫡系。
而首席大法官掌控韓國法官的人事安排,雖然無故開除某個法官不可能的,但是調到后勤管理部門、調到某個邊邊角角、“禁止”某個法官晉升,絕對是綽綽有余。
樸槿惠確實想出獄,尤其是看到了李明博已經被保釋出獄,心里自然是十分急切。但是按照題主所問,使用身體“造假”,無非就是說“自殘”而已,本人覺得這個可能性很低。
自從樸槿惠在2017年3月10日被韓國檢方帶走,到今年的3月10日,正好是兩周年紀念日。而這個紀念日對于樸槿惠來說是相當難過的,畢竟為了國家鞠躬盡瘁,死而后已最后竟然落得成了國家的罪人。面對這樣的局面,又有誰不會暗自傷心呢?因而樸槿惠在監獄當中的狀況也是每況愈下,但是還達不到,那初遇使用身體“造假”的地步。
樸槿惠與文在寅
首先,樸槿惠短期內不可能出獄,是樸槿惠心知肚明的。作為其政治對手的文在寅當政韓國總統,就不可能在樸槿惠在其當政期間獲得出獄的機會。無論成政治對手來看,還是從私人恩怨來看,文在寅都不會釋放樸槿惠。尤其文在演在3月1日進行的全國特赦當中,都沒有樸槿惠的名字,那么可想而知,在今后的當政期間文在寅也不會特赦樸槿惠。本身出獄都沒有希望的樸槿惠,又怎么會利用身體來“造假”呢?
其次,樸槿惠沒有必要這么做,畢竟通過身體的“自殘”,未必就能換來樸槿惠的出獄。而且身體還要承受巨大的痛苦,根本就不劃算。而且對于樸槿惠來說,本身其就是前總統身份,與其他的犯人還是有些不同。在醫療方面,監獄必然會給予更多的照料。尤其是再一次庭審當中樸槿惠暈厥了五分鐘,這都說明了其身體情況特別不好。而且未來一旦有機會被特赦,樸槿惠還要走完剩下的人生,沒必要對身體造成自殘。
樸槿惠與黃教安
最后,樸槿惠已經被韓國檢方判決了徒刑,按照韓國檢方的起訴,如果判決生效,樸槿惠將面臨至少33年的有期徒刑,顯然這樣的徒刑會讓樸槿惠孤老獄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已經被判決,但是樸槿惠已經在服刑期間,根本沒有機會出獄。而這與李明博完全不同,畢竟李明博還沒有正式被韓國檢方判決,而只是處于羈押期間。
所以,這種以身體自殘的方式來獲得出獄顯然不切實際,樸槿惠心里知道自己所面臨的處境,因此也不會采取這樣極其幼稚的想法,畢竟等待機會才是最好的選擇。如果在2022年,自由韓國黨黨首黃教安能夠當選為韓國總統,那么樸槿惠將會迎來被特赦的機會。而無非這段時間里,樸槿惠還要盡量保重身體,畢竟現在已經能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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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保釋出獄是什么意思“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