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監護人嗎
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監護人嗎
不對。兒子可以同時是父母的監護人。當然,如果父親還有自己的父母或其他近親屬,也可以被指定為監護人其父親被認定為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嗎?可以申請認定,認定為了后,其既是母親也是父親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 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 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也就是說,若孩子的父母健在,那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就只有孩子的父母,除非孩子的父母去世或者不能照顧孩子,其他親屬才可代為監護。
(1)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父母離婚時子女(已成年)如果子女是精神正常的人的話就不涉及監護問題了。
(2)對于戶口問題,戶口可以不做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因此,如果已經成家,你可以重新開一個戶;如果你還沒成家,在父母離婚時做戶口變更登記時,成年子女的戶口應在其常住地.
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根據被監護人的活動范圍變化而更改,孩子在學校的安全應由學校完全負責,學校不是以監護人的身份來承擔責任,而是按孩子入學時的家長與學校形成的默認合約,也可以認為是合同來厘定雙方責任的,只要在校門內,就由學校負全責。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民通意見: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離婚孩子盼歸一方撫養,應一方仍有監護權
還能。雖然從法律角度孩子18歲就人是成人是,父母就不再是他們的監護人,但是父母還得繼續指導他們在思想上更加成熟,在他們自食其力養活自己之前,父母還得繼續養活他們。從這個意義上講,父母還是他們的家長。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一、成年子女不需要監護人。如果子女未成年的話,繼母也可以成為監護人。二、兒子對生母有贍養義務,除非經過收養程序,否則這是無法改變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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