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口頭協議是否生效
微信口頭協議是否生效
按照現行法律法律對這種情形的“假設”,即條款設限,微信留存應當有效。
可以查閱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否此種案例,有則有據,無則比照(已有的條款)執行。
根據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假定雙方之間是有一份房屋租賃協議的,只是雙方并沒有在這份紙質的房屋租賃協議上簽字,而是通過微信來確認這份房屋租賃協議。
其次,我們再假定商談這份房屋租賃協議的雙方主體資格都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合法的民事主體。
第三,我們進一步假定這份房屋租賃協議本身的內容合法有效。
在前述三點假設基礎上,剩下的就是以微信這種方式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了。
法律認可以微信方式簽訂的協議。但是,
要使通過微信達成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需要滿足以下三點:
1、微信中的雙方能夠與紙質房屋租賃協議中的雙方相互對應。比如,微信中的小汪,就是現實生活中小王。為此,雙方應把自己的身份證上傳到雙方進行溝通的微信界面上,并明確:這就是我本人。
2、雙方在進行溝通的微信界面各自確認自己的聯系電話,最好也各自確認自己的微信號。
3、將雙方認可的紙質協議,或電子版的協議上傳到雙方進行溝通的微信界面后,雙方明確確認這份租賃協議,不要再做任何修改。
完成上述事項。以微信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就不會發生任何歧義了。一旦產生糾紛,任何一方也無法以任何借口推脫自己沒有簽訂這份房屋租賃協議。
多說一句,熟悉或不熟悉的雙方,只要涉及錢或涉及其他任何利益、任何責任的,凡是通過微信來確認的,遵循以上方式,才能確保微信記錄能夠成為證據。
一般來說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簽訂合同,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5.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明確了以下電子數據可以當證據使用,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也就是說,微信上的內容也可以當證據使用,只要你有證據,協議是兩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就不會因為不承認就無效。
口頭協議有效。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的。例外情形:當法律明確約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形式的,若當事人只作出口頭表達,未簽訂要式的書面合同的,視為未達成協議。_
口頭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才可生效,比如證人和錄音等等,相關法律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應的。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微信口頭協議是否生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