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就應該開除嗎
批捕就應該開除嗎
不是,批捕還沒有經過審判,他只是嫌疑人,只有經過法院審判后判定他有什么罪名才能是罪犯。按程序法院審判如果判定此人有罪,對他判定刑罰后要把判決書寄送給當事人的單位進行告知。單位然后要做出對這個人的處分決定,如果決定開除他就要將開除決定報送人社局,人社局同意以后將決定再送交財政局,財政局同意后才會停止發放工資。
不能。因犯罪被判10年,被單位開除,意味著徹底與單位脫鉤。這是有關法律所規定的。
冒名頂替上大學,畢業后進入國家事業單位或公務員的人,一旦被處出來首先肯定是開除公職,其次還要追求法律責任。
冒名頂替事關重大,幾乎可以說偷竊了別人的人生,改變了別人的人生命運,毀掉的是一個人的人生追求,理想信念,生活夢想,可以說是罪大惡極。
如果說盜竊是犯法的,那么盜竊他人身份、證件、檔案,以他人的身份上大學,獲取工作那更是犯法的,因為這樣的犯法,遠比盜竊別人的財物性質惡劣的多,他們盜竊的是別人的前途命運,人生軌跡,理想追求。
目前,被查出來的陳春秀、王麗麗、茍晶等冒名頂替案,頂替者無一例外都是被開除公職了。
這是法律和社會正義給予受害人伸張的正義,也是法律給予那些違法違紀者應有處罰。
任何情況下,以任何理由,憑借任何關系,都不能夠剝奪,或者更改別人的前途命運。目前,處理的幾起案件,就證明了但凡參與冒名頂替案的違法違紀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們希望,國家對待冒名頂替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態度進行嚴厲打擊,不光要開除頂替者公職,還要追求參與該案所有人員的法律責任。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暫緩執行,通過一定時間的考驗,沒有發現新罪或在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期滿通過考核,對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已經執行完的執行方式。
緩期執行其實是和直接執行相對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據判決規定的內容去看監獄服刑,而緩刑是先不實際執行刑法,將人放回家,由當地的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理。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樣,緩刑雖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動都有具體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個體。
01不用懷疑的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后,緩期兩年執行,開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會說,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緩刑代表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緩刑是對已經判決有罪,并判處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法院認為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控不致于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宣告對期有罪的行為采取暫緩執行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可以依據規定開除公職,而兩年緩刑實際判處的是兩年有期徒刑,而緩刑并沒有改變不判刑的結局,只是暫緩去監獄坐牢而已,所以開除是必然的。
02緩期執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無罪
緩期執行只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相對其他的到監獄服刑,死亡立即執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實際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進行社會活動,但是離開需要報告,同時還需要配合緩刑監督機關的社區矯正活動。
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緩期執行并不能否認其有罪的結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執行方式不管如何變化,有罪就是有罪,從宣判那一刻開始,有罪的標簽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銷判決的情形,不是將跟隨罪犯一輩子存在。
03實際生活中,罪犯是否被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國家機器在履行監督執法的權利。而當罪犯犯罪后是否嚴格按照要求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自己內部認真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
在過去可能有的領導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領導納私的考慮并沒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規定,但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基本不存在不嚴格執行的情況。你不執行規定,其他規定就會執行你,想想就知道,領導會不會頂風作案,不嚴格執行呢?
結語
日前,新出臺的規定更進一步明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開除的要求。雖然從大體上來看,并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差別,一味的將所有犯罪行為納入開除的行列并不科學。
可能這也是目前從嚴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職人員模范遵守法律規定,過失犯罪并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最明顯打擊的就是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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