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人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因此我國對法律法規也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與規定從而保證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關于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也符合法律規定。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1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也就是說:債務人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提前履行債務,但因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費用的,有債務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三、部分履行的構成要件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內的履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則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則為遲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標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說在數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響其性質和作用。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數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質和作用無影響。
3、部分履行有兩種情況: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將應當一次履行的債務采用分批履行的辦法而全部履行;債務人雖然沒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標的物的數量不夠。
債務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因為部分履行債務往往會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實現。當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么債權人應當接受這種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中的“利益”主要是指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債權人因債務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積極利益債務人部分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部分履行而導致債權人比債務人全部履行時多支付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因為該費用的產生與債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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