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期限
你好,我是【妹魚撩電影】,很高興為你解答。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指的是違法行為發生或產生違法后果之時起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例如盜竊一旦得手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對其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時即開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違法行為可能是連續發生,例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這類違法行為屬于多次發生,以其最后一次違法行為日期為追究時效的起始時間; 同樣有些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例如: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才能被發現或終止,則對其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的起算日期為該行為被發現或終止之日。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盡管在6個月內尚未查清違反管理行為人是誰;或者雖然已經查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但尚未將其抓獲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并沒有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
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狀態不同,處罰期限的起算方法不同。對于一般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追究期限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對于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連續狀態”,指行為在較短時間內,連續數次實施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同一類,并且性質完全相同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某人在一個月內數次偷竊他人衣物、自行車。所謂“繼續狀態”,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開始實施后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進行,沒有中斷或停止,而且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也處于持續狀態中。如私藏槍支。由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期限不科學,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符合規定,規定是6個月內未發現的,不在追究。如果派出所說已經要給你們調解了,那么一定是公安機關已經發現了,所以,對于你的案件來說,追究時效是永久。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明文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等行為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可以調解。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毆打或傷害他人的,可以五至十日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毆打70歲以上老人、孕婦、殘疾人的;一次性毆打多人,或者多次毆打他人的應處以10至15日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建議:雙方擦傷 我理解就是受傷害程度不嚴重,治安拘留就會有案底,建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拘留罰款以后雙方的就傷情還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很麻煩,簡單事情簡單辦,大家都這么忙,是不是。記得加精,對得起他人勞動成果。
所謂“追究時效”,是指追究違法犯罪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為六個月。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則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時效期限,有兩種起算情況: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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