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定罪數額
挪用資金罪定罪數額
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贓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挪用客戶資金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為6萬元(立案標準是挪用公款罪認定數額的二倍)。
兩高關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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