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人被性侵了,該如何定罪?
律師答疑:男人如果僅遭到性侵,我國的法律對于性侵者無法以強奸罪追責,但是可以猥褻罪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解析請看以下!
一、
在我國,強奸罪所保護的犯罪對象為婦女,不包括男人,也就是說,我國并不認為男人可以成為被強奸的對象。該罪名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定義是有區別的,國外大部分的強奸罪的保護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但是,我國的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的罪名猥褻罪將原來的“猥褻婦女”改為了“猥褻他人”,將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大為了所有人。因此,如果性侵男人雖不能追究強奸罪,但是可以追究猥褻罪。
二、
盡管如此,陳律師還是呼吁我國的強奸罪要盡快的與國際法律接軌,重視保護男性的性權利。因為男人理論上既可能遭到同性的性侵,也可能遭到異性的性侵。
我們不妨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喝下迷幻藥,小伙被兩富婆“輪奸”
20歲的李強,是一家夜總會的服務員。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位年過半百的某富婆將他帶到了自己的辦公室,遞給他一杯水。喝下后,他很快就恍恍惚惚,雖然意識還算清醒,手腳卻不聽使喚。看到富婆微笑著為他寬衣解帶,他想反抗,但身體已經被富婆牢牢控制住……當他清醒后,富婆告訴他,她喜歡上了他,要求李強做她的性伴侶。因為怕丟工作,李強不敢聲張,只是巧妙地回避老板的糾纏。幾天后,老板和一個女友約上李強來到一家賓館。開房后,兩個女人開始對他進行非人折磨。她們先是讓他喝下迷幻藥,然后與他發生性關系。其間,兩個女人還對李強狠命地撕咬、抓撓……
李強擔心這樣下去,遲早會被折磨死,他決定向警方報案。可是,當辦案民警傳喚富婆時,她卻矢口否認與李強發生過性關系,更談不上傷害他。民警要求李強提供證據,李強一臉茫然:“男人強奸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為證據,女人強奸男人能保留什么樣的證據呀?”警方對記者講:“李強說的也許是事實,但是,在沒有證據,也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能盲目抓人。”最終,警方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
案例二:
案例三:
三、
由于男性的性權利在法律上體現的漠視,立法方面缺失很大,使得大量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后都難以啟齒,求助無門,心理和生理都遭受到雙重打擊。我們不能因為男性遭受性侵的個案相對女性而言少,就忽略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
四、
傳統的觀念認為男人不可能被強奸,事實上,只要是違背意愿的性行為都屬于強奸,男人一樣也可以被強奸,有的時候還不能看體型差異,因為強奸不一定必須采取暴力行為,也有可能以其他“軟暴力”行為完成,比如灌醉、吃春藥等方式。
對于這種情況,肯定不能認定為強奸罪,這是毫無疑義的!
我國刑法對于強奸罪是這么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由此可見,強奸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男性是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的。
但是實際生活中,確實也存在違背男性意愿,強迫其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情況,強迫的人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我們都知道,有些男性只對男性感興趣,就像有些男性會強迫女性發生性關系一樣,他們也會強迫一些男性發生性關系。
2017年5月9日,河北武邑一名21歲的男子高某,有事找該縣紀委一名正科級干部孟某辦事,孟某將其帶至某酒店入住,以為其辦事相要挾,強迫其與自己發生了性關系。事后,高某墜樓身亡。孟某被以強制猥褻罪刑事拘留。
此外,也會發生女性強迫男性的情況,不過一般都是借助于“藥”。浙江永康一年輕男子在上海做生意,有天晚上,他與六名年紀相仿的女性外出吃飯,其中一名女性一直在追求他。雖然這名女性相貌姣好,但不是其喜歡的類型,所以二人一直都是只是朋友關系。晚飯后,大家一起去唱歌,在包廂內喝了酒后,男子便失去了意識,第二天醒來時,發現自己身在一家賓館,全身赤裸,下體疼痛,他懷疑自己被“強奸”了。
對于這樣的情況,只能以強制猥褻罪來進行處罰,如果對男性身體造成了傷害,還可以追究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問的真的是別出心裁,與眾不同,打破常人的思想。
一般情況下我們談論的都是女性受傷害,畢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女性也屬于弱勢群體。并且自古以來,女性都應該貞潔,不能做出什么有損名譽的事情,這就是使得個別的男性對女性蠢蠢欲動,結果就做出了違反法律的事情。男性侵犯女性的時候,法律上有名文規定,要進行一定的懲罰,那么男性要是被侵犯了該怎么辦呢?
其實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一旦被侵犯,那就說明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損害,這個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也就需要對不法分子進行懲罰。
不過話又說回來,男性被侵犯的概率還是非常小的,畢竟一個大爺們走在大馬路上也不會莫名其妙的被別人侵犯。當然了,如果有男性發現自己被侵犯的時候也一定要及時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千萬不要因此墮落,更不要輕生,因為這一切并不是你的錯!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性侵”代表著邪惡和犯罪,往往伴隨著受害人的痛苦和一生抹除不去的記憶。這種犯罪行為對于社會危害極大,一個地區若是發生了性侵性質的案件,該地區的居民都會惶惶不安。為此我國刑法嚴厲打擊這種性質的案件,來維護社會治安。
我們普遍認為的“性侵”往往是“強奸”。但是法律上規范的“性侵”性質的犯罪不僅僅是“強奸罪”,還有“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奸罪指的是什么呢?
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劃重點:強奸罪的行為主體一般指男性。
什么叫一般指男性呢?
就是單獨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只能是男性。
有例外嗎?
有!婦女可以教唆別的男性實行強奸行為,這時候婦女就成為了共同正犯。
劃重點:強奸罪保護的群體只能是婦女。
因此,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處強奸罪!
但是,我們應當了解到,社會中存在很多男性被性侵的案件,其中以男孩被性侵的案件居多。對于這種畸形的社會現象,法律應當予以規制。
為此,《刑九》將刑法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新《刑法》規定猥褻罪受害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猥褻犯罪的對象已經不再限于婦女,對于性侵男性的,適用猥褻犯罪予以懲治。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的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因此,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處強奸罪,而是會被判處強制猥褻、侮辱罪。
附上法條和司法解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我們這邊三個女的把一個上職業學院的男學生給耍了,之前騙那男生吃下好幾片性藥。最后那男生死了,家人要女方家里賠60萬,不了了之了。
男人被性侵,應該和女人被性侵同等罪,因為男女平等,男人不會因為被女人性侵就判女人無罪。對女人有偏見不會性侵男人的人,缺乏理智的去看問題,認為只有男人才會性侵女人,真是少見多怪,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女人利用誘惑下迷惑藥的方法,性侵男人時有發生,她們能說是無辜的受害者嗎?當然是邪惡心里在作怪,同樣給男人造成心理傷害,決不能為那些洗脫罪名,特別是婦女誘奸少年男子的更應該重罰。
男人是被男人強奸,還是被女人強奸呢?
如果是女人強奸男人,我國不會有啦,結婚還要按風俗給彩禮錢呢,誰會對你有興趣。再說啦,中國女孩很會撩人的,隨便都可以聊一個,誰會強奸你呀!
如果,你被同性戀男強奸了,那有可能。因為,我國同性戀挺多的,而且,都隱藏很深的,沒有公開,更看不出來。你太帥,又得不到你,有可能。
你不也是男人嗎?找到那個人,閹割了他,活的也自在。定罪,我就不知道了,要問律師,我也是個法盲,我只知道以牙還牙。
沒事,反正又不會懷孕,不像女人搞不好還要打胎,多痛苦啊,影響不大,所以沒事,
男人被性侵后,判決將其必須做手術變為母性。
男女平等啊,男人被性侵,同樣治罪。絕不輕饒。
現有刑法,沒有男人被性侵這一條,所以,你把某人菊花爆了,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但請別爆出血,那構成故意傷害,也別玩sm,一樣會夠行政處罰。
如果男人被強制性侵了,只能定強制猥褻罪!
考慮一下強制猥褻行為。
應該依法判決
如果男性被強奸了,只能定強制猥褻罪
應該是“毀壞他人菊花罪”,可判3到7年!
這個問題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對他們造成了心里上不可磨滅的陰影,很多人都是因為小時候或者讀書的時候遭遇到種種不好的回憶而成為心里永遠的一根刺,應該勇敢說出來讓欺負自己的人得到法律和良心上的不安,不能一味自己去承受,每個人活的都很辛苦,不必委屈自己,加油!
涉嫌嫖娼,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