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房子給孫子
老人立遺囑房子給孫子
繼承分有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對有遺囑繼承,就不需要考慮繼承順序的問題,直接明確繼承人即可,也就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具體到你說的情況還要注意,一是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達,為防止今后出現對遺囑的爭議,建議最好將遺囑進行公證。二是該房產是奶奶個人財產還是和爺爺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和爺爺的共同財產,那么奶奶指定由孫子繼承的部分只能是屬于奶奶擁有的那份。要實現該房產完全由孫子繼承,則必須由該房產共有人共同簽署,才能完全由孫子取得該房產的全部產權。
【事件】
王軍(化名)和王郡(化名)是兄妹,他們的父母王國慶(化名)和張玉蘭(化名)分別于2008年和2015年去世。
王國慶去世時口頭將一套夫妻共有的房產留給老伴王玉蘭,王玉蘭去世時口頭將該房產留給了自己的孫子—-王軍的兒子王猛(化名)。
上述事實王軍、王郡及王猛三人用協議的形式約定下來,并由王軍和王郡放棄繼承的權利,按照兩位老人的意思將房子留給王猛。
但是近日,王猛看到了一份判決書,內容如下:王郡起訴王軍法定繼承糾紛,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訴訟中王軍放棄繼承權,房子通過判決的形式確認歸王郡所有,且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王猛咨詢律師,這個房子自己是否能夠要回來?
【分析】
該案中王國慶和王玉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王軍和王郡兄妹二人,王猛僅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王猛無權繼承涉案房屋。
但涉案房屋涉及到王國慶的份額留給老伴王玉蘭,王玉蘭又將涉案房屋留給王猛,這種處分生前合法財產的行為經由王軍、王郡和王猛三人的確認,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
其次王軍、王郡二人在協議中明確放棄了繼承涉案房屋的權利,因此從口頭遺囑及放棄繼承權的角度而言,王猛應得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針對王軍和王郡通過判決書的形式使得王郡取得涉案房屋的行為,王猛可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維權,要求作出判決的法院撤銷上述判決,并將涉案房屋確認歸王猛個人所有。
問答原創:
這是奶奶對孫子的特殊的喜愛之情,總想把自認為蠻珍貴的財產全留給孫子,所以房子二套是大的已經給了孫子,已經過戶了,所以老人家的心愿也達到了。
至于住的一套小房,要按老人家的遺愿都給孫子的,但是爹爹主張把小房賣錢大家分,這也沒錯啊,因為該給孫子已經給了,不過,這個問題可以跟爹爹商量,因為老人還在,他也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他同樣也享有小房子繼承權的看法,所以,孫子如果想得這個小房子,可以跟爹爹協商解決。
這個問題是還要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保證他的生活質量,讓他高興,你得小房子才能順利,不是這樣嗎?
我去點了申明原創!
你這是贈給孫子、應該不是遺囑、因為長輩產業應該有自己的子女繼承、而你想把房子給孫子、這種情況下、先得到自己孩子們的同意后、然后寫遺囑給孫子!而后到公證處公證了、這樣應該才有法律依據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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