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變更被告
行政訴訟變更被告
也許你的被告不適格。所以需要你認真看一下,然后決定是否變更。如果不變更成適格被告,很可能駁回。
1、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也就是說將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
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復議之后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情形: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不作為: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被委托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如何確定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起訴時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變更的情形: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是所謂的“民告官”,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等行政主體,這是行政訴訟最顯著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對被告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可確立被告資格認定的一般規則。
1、直接起訴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其中,“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3、復議機關不作為的被告認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認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認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行政審批后被告的認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8、行政機關組建機構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以上是關于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適格被告的一般規則。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前了解這些規則,避免后續變更被告而導致自己的訴訟成本增加。
點擊頭像關注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號,獲取更多征地拆遷相關知識,如需咨詢,點擊號首頁,首頁底部可以咨詢。
法院應該沒要權利變更被告,他只能根據職權追加,并不能變更,建議你還是要小心里面有什么問題,可能涉及到具體問題,你的訴訟給它造成了問題,他又不能駁你,只能要求你變更,所以說你要小心為上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其中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是指法院已經確定當事人告錯了,但是其拒絕更改的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訴訟變更被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